為了逃避中介費,房屋買家通過中介看了房源后,私下接觸房東完成交易,業內稱之為“跳單”。近日,太倉市一房產中介將“跳單”買家劉某告上了法院,要求其支付中介費17800元。

  2014年10月初劉某通過互聯網查看到了某小區住宅的二手房信息,通過網上預留的電話聯系了中介看房。在數次看房、磋商價格后,劉某表示在985000元以內可以成交,中介便與賣家金某洽談價格,金某表示要考慮考慮。沒想到沒過幾天,金某便通知中介房屋已經出售。中介起了疑心,便四處打聽買主的情況,還向劉某詢問是否由其購買,但是劉某予以否認。幾個月后,中介發現該房屋已經被登記在劉某的女兒名下。帶劉某看房的工作人員感到非常氣憤,在行業內,為了少付不付中介費,“跳單”的客戶不在少數,工資收入也經常因“跳單”受到影響,為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中介公司便將劉某告上了法院,但是劉某堅持認為,其購買房屋成交價格與中介洽談價格差距較大,雙方未成立居間合同關系,其已經通過另一中介辦理了過戶手續。

  法院在審理中發現,中介為劉某提供房源信息,并帶其及其家屬多次看房,積極洽談價格,并就購房稅費、貸款等事宜提供了咨詢服務;劉某與金某最終成交的購房價格,加上契稅、中介費等費用與中介的報價基本相當;且最終成交時間恰巧在其與中介初步達成意向之后數日內;另一中介并沒有該房源信息,僅僅應劉某要求辦理了過戶手續,未提供其他服務,只象征性收取了一定中介費。因此,法院認為,中介受劉某之托,帶領劉某實地看房,協助洽談房價,并提供購房咨詢服務,系典型的履行居間合同的行為,可以認定雙方存在居間合同關系。而居間人能否向委托人主張報酬,還要看居間人是否最終促成了合同的成立。本案中,房屋買賣合同最終在劉某女兒與房屋原所有權人金某之間簽訂。本院認為符合居間合同目的的房屋買賣合同已經訂立,然而中介為房屋買賣合同訂立僅提供了階段性服務,故應在報酬結算上有所體現。最后法院根據二手房行業交易習慣、服務費用收取情況、居間人已提供的服務等情況酌定報酬為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