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wǎng)南通訊:雇工在完成雇主指示的協(xié)助裝車任務后,因車子起運困難而幫助推車,該推車行為可視為裝車行為的合理延伸,包括在雇主的概括授意范圍之內(nèi),因推車受傷可適用雇主責任。820,被告胡某被判賠償原告周某醫(yī)療費用115571.25元;被告朱某在本案中不承擔賠償責任。

20069月,胡某在承建某綜合樓工程后,向當?shù)匾讳撃3鲎庹咀饨枇她堥T架、鋼管、扣件等施工器械,上述器械由出租站負責送至工地,租賃結束由出租站負責拉回,裝卸由運輸人員負責。周某受雇于胡某,在其工地上做小工。20074月某日,周某等人在工地上干活時,朱某代表鋼模出租站到胡某承包工地拉鋼管,胡某即安排周某等人搬運鋼管并協(xié)助裝車。中午時分,裝車完畢,因車輛上坡困難,朱某要求工地上人員幫助推車,周某即與其他工人一起幫助朱某推車。在推車過程中,周某不慎跌倒受傷,入院救治。胡某稱其只讓周某協(xié)助裝車,并未要求幫助推車,其在推車過程中受傷屬義務幫工行為,應由朱某承擔責任。朱某則認為應由胡某承擔雇主責任。審理中,周某明確表示在本案中只選擇雇傭法律關系主張權利。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訟爭焦點是周某因推車而跌地受傷是屬于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受傷,還是屬于在義務幫工中受傷。根據(jù)庭審查明的事實,周某等人搬運鋼管、協(xié)助裝車,是胡某安排的,胡某在安排周某等人工作時,雖未吩咐周某等人在裝車完畢后還應幫助推車,但也未明示周某等人無需幫助推車,因此作為在工地上做小工的周某等人,在裝車完畢后,車輛起運有困難的情況下,幫助推車,因前后工作具有關聯(lián)性,周某將幫助推車行為視為是其份內(nèi)工作,符合日常生活常理,因此應當認定周某在雇主授意不明的情況下,因駕駛員的要求而幫助推車,是雇傭活動(協(xié)助裝車)的一種自然延伸。胡某作為雇主應當對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受到的人身損害承擔賠償責任。因周某明確表示在本案中只選擇雇傭法律關系主張權利,故朱某在本案中不應承擔賠償責任。至于周某是在被雇傭期間因朱某要求而推車并跌地受傷,朱某應否承擔賠償責任、向誰承擔責任,本案中因周某只選擇雇傭法律關系主張權利,故不作審理,胡某與朱某之間糾葛當另案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