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證被停止使用 保險公司仍應賠償
作者:朱軍 發布時間:2011-11-14 瀏覽次數:557
薛某駕駛車輛正常行駛與史某車輛碰撞發生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史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但保險公司以史某的駕駛證因違章被停止使用,應屬未取得駕駛資格為由,拒絕承擔保險責任,拒不向薛某賠償。為此,薛某向法院起訴,要求保險公司按照交強險的規定,承擔保險責任。11月11日,徐州鼓樓法院審理了該起案件,判決保險公司賠償薛某車輛損失2000元。
2011年5月,史某駕車與薛某發生交通事故,致兩車受損。經交警部門認定,史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史某的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史某向保險公司報案后,經保險公司評估,薛某的車輛損失數額為2400余元。但保險公司以史某的駕駛證因違章被停止使用,應屬未取得駕駛資格為由,拒絕承擔保險責任,拒不向薛某賠償。為此,2011年9月20日薛某向法院起訴,要求保險公司按照交強險的規定,承擔保險責任,賠償車輛損失2000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史某的駕駛證狀態雖是違法未處理、超分被停止使用,但其駕駛證在有效期限內,且不具有吊銷、注銷等無駕駛資格情形,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范圍內對薛某承擔賠償責任。因此判決保險公司賠償薛某車輛損失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