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證上登記的名字與常用名不一致,導(dǎo)致在日常生活中增添麻煩不少。近日,吳江法院審理的一起案件,法官為查明被告的真實身份費了不少周折。

 

廣州大海公司到吳江法院起訴吳明、周小青夫婦,要求支付拖欠的飼料款,向法院提交了雙方簽訂的合同、吳明夫婦的身份信息等材料。待到開庭法官核對當事人身份時,突然發(fā)現(xiàn)實際到庭的周小青與原告起訴材料中的“周小青”不是同一個人。經(jīng)過詢問,法官確定大海公司要起訴的確實是這位到庭的“周小青”,她承認合同上的“周小青”是她本人所簽,但是她真正的名字是“吳小青”。由于其沒帶身份證、結(jié)婚證,無法查驗身份,為謹慎起見,法官只能暫時休庭。

 

庭后,法官到市公安局戶籍科調(diào)取材料,并結(jié)合吳明夫婦提供的戶口本、身份證、結(jié)婚證,查明大海公司起訴的被告名稱確實有誤,應(yīng)為吳小青。原來,被告吳小青原名叫周小青,一直未辦理身份證,嫁給吳明后辦理身份證時,家人把她名字改成了吳小青,但是她自己及周圍人都還叫她周小青。在與大海公司簽訂合同時,也習慣性的簽上了“周小青”。大海公司在簽訂合同時,也未查看吳小青的身份證,致使起訴時被告名稱錯誤。后法官征詢了雙方當事人的意見,雙方一致同意將訴狀中的“周小青”改成“吳小青”,案件審理才得以繼續(xù)進行。   

 

本是一個簡單的買賣合同案件,就因姓名有誤,差點導(dǎo)致案件要被駁回起訴。后又經(jīng)兩次開庭,法官多次調(diào)查詢問,大海公司律師在廣州與吳江之間往返多次,給各方造成不必要的麻煩。目前像吳小青這樣身份證上名字與常用名不一致的人很多,許多人在生活工作中也習慣使用常用名,但這樣做具有一定的風險性。因為身份證上的名字是官方認可的,如果文件上的簽名與身份證上的名字不相符,往往還需要去派出所開具證明材料;而接受簽名的一方,發(fā)生糾紛時也需要提供證據(jù)證明兩者系同一人,很多情況下還需要做筆跡鑒定,費時費力。在此建議市民在簽字時特別是交易性文件時,盡量使用身份證上的名字,同時也要查看對方的身份信息,用細心換來安全。(文中人名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