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主拖走挖機 法院判決賠償
作者:譚江宇 吳雪風 發布時間:2011-11-14 瀏覽次數:516
債務不還,債主一氣之下將欠錢人工地上的挖機拖走,欠債人反將債主告上法庭要求賠償。近日,句容法院審理了這起因債務糾紛引起的賠償損失案。
吳某為一個工地小包工頭,因業務往來與李某發生經濟糾紛。在庭審中,李某稱是吳某讓他將停放在工地作業用的挖機拖走用以抵債的,并非私自拉走,現吳某不講信用又起訴到法院,自己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試圖將雙方當事人的經濟糾紛與損失賠償糾紛一并進行調解處理,但因雙方對債務糾紛分歧較大而未成功。法院只好對吳某起訴李某要求賠償損失的部分依法進行判決。法院認為,李某因經濟糾紛而私自將吳某所有的挖掘機拖回扣留,該行為不當,其應通過合法途徑實現其債權。因李某的該行為造成原告的損失,吳某應予賠償,遂判決李某賠償吳某經濟損失21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