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年老房,“權”歸何處?
作者:盧鳳 發布時間:2011-02-18 瀏覽次數:673
一座歷經百年的老房子面臨拆遷,三代異國他鄉的兒孫們爭執不休,房子究竟屬于誰?近日,江陰市人民法院判決了這起長達三年之久的房屋產權爭奪案件,原告程某和女兒最終分得拆遷補償款115397.4元,兩名被告則各分得38465.8元,判決還給無法查明的其他5個繼承人保留了各自38465.8元的補償份額。
江陰法院經再審查明:爭涉房產五房兩院堂原為江陰長涇鎮沈氏家族祖上遺留的老宅,年代久遠,中間經國家收回、再發回,由房管所代管、再由親屬代管,已無確切資料可查供。根據1950年《內務部關于填發土地房產所有證的指示》第6條規定,法院認定五房兩院堂的土地房產,為房產證上10人所共有,遂依法作出前述判決。
記者近日獲悉,對此判決,原被告雙方均沒有提出上訴。
為謀生兄妹八人,天各一方
話還得從解放前講起,江陰市長涇鎮的沈家是當地望族,沈氏夫婦擁有祖上遺留的兩處房產,分別是一套五房二院堂以及一套七間房屋的房產,沈氏夫婦育有八名子女,子女長大后,紛紛離家求學謀生,去上海、去北京、去臺灣,也有留學美國、加拿大等地的。解放初期,由于沈家的二兒子沈二畢業于日本東京帝國大學,在日本侵華戰爭期間有政治問題,被政府劃為四類分子,讓他不得不告別上海的妻子蘇氏和年幼的兒子,回長涇鎮參加土改。那時正值江陰縣政府頒發土地房產所有證,沈家的兩處房產便將沈二登記為戶主,人口總計十人,即沈氏兄妹八人加上沈二的妻兒。房產證上對七間房屋的產權作了備注,標明為兄妹八人所共有,而對五房兩院堂的產權則未作特別說明。
此后,沈二一直居住在五房兩院堂之內直至去世,其子沈小二卻因政治原因無法回到長涇,沈家的五房兩院堂便由長涇鎮房管所代管。文革后,政府落實政策,長涇鎮房管所寫信給沈家的三兒子沈三等人,要求沈家后人回來接管房產。由于當時兄妹幾人身處上海、臺灣、美國等地,不便回老家照看房屋,便與房管所達成協議,由房管所負責租賃和修繕房屋工作,每年年末扣除房屋修理費后,房管所沈多余金額寄給上海的沈三,沈三再沈租金平分給尚在國內的兄弟姐妹。
一晃五十多年過去了,除已經去世的沈二外,另外七兄妹都未能回家鄉看一看,而由于七人年事已高,至2007年,八兄妹中僅有在北京的沈四和在福建的沈八尚在人世。
爭房產祖孫三代,對簿公堂
1992年,沈小二作為沈二的繼承人,回家接受五房兩院堂的產權,并在房管所的見證下,沈小二以業主代表的身份沈五房兩院堂租賃給龔某等四人居住,同時委托隔房堂妹沈芳照看房子和代收租金。1998年,沈小二病逝,沈芳便將收取的租金逐年支付給沈小二的遺孀程某,留部分用作房屋的修繕。
2003年,居住在北京的沈家四兒子沈四與女兒沈蓉聊天時說起,在老家江陰長涇鎮尚有房子,應當是兄妹八人所共有的。沈蓉聽后,認為沈家應當有后人回江陰辦理房屋產權手續,在征得伯父沈三(當時尚未去世)等人的同意后,沈蓉作為代表回江陰辦理房屋產權手續,并成功地將五房兩院堂的產權登記到了自己名下。而這件事情,沈小二的遺孀程某和一直幫忙照看房屋的沈芳被蒙在了鼓里。
2007年,沈家老宅被列入拆遷范圍,當長涇鎮房地產拆遷辦與沈芳核實五房兩院堂的情況時,沈芳才得知房子竟成為“沈蓉的”了,她趕緊通知身在美國的程某。程某得知后大怒,因為她記得丈夫沈小二跟其講過,老家有兩套房子,7間房屬于父輩兄妹8人所共有,五房兩院堂則是公公沈二個人所有的。
為此,程某從美國趕回來和沈蓉協商,不過雙方無法達成一致意見。2007年7月,沈某便以自己和女兒的名義,將沈蓉以及八兄妹中尚在人世的沈四、沈八兩位年逾九旬的老人告上了江陰法院,要求法院確認五間兩院堂的房屋產權屬她們所有。
江陰法院一審判決爭涉房產屬程某母女所有,沈蓉對該判決不服,上訴至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無錫市中級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老房子產權不明,矛盾重重
在重審過程中,江陰法院查明爭涉房屋已被全部拆除,遂行使釋明權,告知程某母女已無確認房屋所有權基礎。2010年初,程某母女變更訴訟請求,請求法院判令五房兩院堂的動遷補償款384658元歸她們所有。
“解放初期的房地產登記內容是非常詳細的,房屋狀況、田地、樹木、碼頭都會登記在其中,就連房屋中的通道,一般都會登記在其中”,江陰市長涇鎮房管所老干部夏某回憶時說道,但對本案爭涉的五房兩院堂為何未標明產權,他也無法找出一個合理的解釋。
“由于本案的關鍵證據,原蘇南區江陰縣頒發的沈玉光戶土地房產證上對五房兩院堂的產權未作明確說明,加大了我們的審理難度。我們在審理中向檔案局、房管局、長涇房管所、長涇拆遷辦等進行了調查,也向長涇鎮上的老人進行了詳細的詢問,但因為歷史較長,找不到確實的證據作為參考”,承辦法官計珉說道。
經過多次開庭審理,江陰法院最終判決原告程某母女分得補償款115397.4元,被告沈四、沈八則各分得38465.8元,并給另外五兄妹的繼承人保留了各自38465.8元的補償份額。
“之所以這樣判決,是因為本案爭涉房屋產權不明是因為年代久遠,無法查證而導致的”,計珉法官分析道,“根據1950年的《內務部關于填發土地房產所有證的指示》第6條的規定,在記載土地房產所有證信息時,對五房兩院堂的產權人未予注明,應為該戶人口共有。這條例在當時政府登記房產證時是具有指導性意義的,而推定為10人共有,也與文革后長涇房管所向沈三交付租金、督促其管理祖產的事實,以及沈小二在出租房屋時,僅以業主代表的身份簽字的事實是相印證的。”
在認定五房兩院堂為10人共同共有后,根據《民法通則》第78條第2款規定:“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權利,承擔義務”,法院判決爭涉房屋的拆遷補償款384658元由10人平均分配,其中,程某母女合法繼承沈二及其妻兒的份額115397.4元,被告沈四、沈八則各自分得自己的38465.8元。
此外,由于本案的另五名兄妹的繼承人大多定居在國外,亦多年未與原被告雙方聯系,使得法院無法查明其確切聯系方式,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4條,人民法院在審理繼承案件時,如果知道有繼承人而無法通知的,分割遺產時,要保留其應繼承的遺產,并確定該遺產的保管人或保管單位。故本案判決保留了其他5人應享有補償款份額,確定由江陰市長涇鎮人民政府保管,保管費用從5人享有的拆遷補償款中支出。(文中人物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