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法院以一新罪名“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判收贓者有罪
作者:李振男 發(fā)布時間:2007-08-13 瀏覽次數(shù):2148
法院查明,姜振廷系一收廢舊人員。其于2006年12月至2007年3月間,明知是喻某、蔡某、瞿某三人盜竊所得的車輛,仍予以收購。姜振廷先后共收購摩托車6輛、電動自行車13輛,共計價值人民幣24463元。
法院審理認為,姜振廷明知是他人盜竊的車輛而予以購買,其行為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guān)于辦理與盜竊、搶劫、詐騙、搶奪機動車相關(guān)刑事案件具體應(yīng)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7年5月11日施行)》的規(guī)定,其行為已觸犯《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的規(guī)定,已構(gòu)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且屬情節(jié)嚴重,考慮到被告人姜振廷自愿認罪,且已退清全部贓物或贓物折價款,故對其酌情從輕處罰并適用了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