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警惕信用卡巨額套現
作者:房東升 發布時間:2011-02-18 瀏覽次數:721
“非法套現增加了金融秩序中的不穩定因素,擾亂市場經營秩序,應當引起有關部門的重視。”日前,鎮江市潤州法院審結兩起利用POS機器在信用卡中套取巨額現金并從中獲利的案件,涉案金額達1688萬余元。
犯罪人張某某、李某某共同開辦了某電動車買賣有限公司,張某某某為總經理。后李某某又與他人共同開辦了某建材商貿有限公司。兩個公司各自向銀行申領POS機,后2臺POS機均放置在二手車買賣有限公司供樊某使用。2008年1月至2009年12月,樊某利用2臺POS機,通過虛構交易、虛開價格的方法單獨或者共同為自己和他人刷卡套現共計610萬元,再使用自己掌握的兩家公司的U盾通過網上銀行轉賬的方式向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從中非法獲利6千元。后二人先后向公安機關自首,經法院審理,兩人共同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以虛構交易的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經營罪,被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和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兩年。
而犯罪人王某利用其經營的租賃有限公司以及其以趙某的名義設立并由其實際經營的某建材公司在銀行各申請了POS機一臺。以同樣的方式為自己和他人刷卡套現共計1078萬余元,非法獲利3萬余元,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結合目前頻發的套現案例,潤州法院分析了套現的主要特征、原因并提出相關對策。據了解,目前的套現商戶主要呈現“高”“低”相背離的特征,“低”主要指套現商戶的規模小,員工少,注冊資本低,經營成本低,實際經營額低,業務發生量少;“高”主要指具有較高的刷卡總金額,全部刷卡記錄中,使用信用卡的比例極高,而其他如借記卡、貸記卡較少。
“持卡人通過正常合法手續(ATM或柜臺)提取現金時會受到諸多限制,一是取現額度只有信用額度的30%—50%,二是要支付3%—5%的費用,三是不再享受免息期,必須支付每天萬分之五的利息。而在套現的過程中,商戶一般收取套現金額3%—5%的費用,套現金額較少的則按每筆收取費用。”分析信用卡套現的主要原因,法院表示,目前銀行之間競爭激烈,爭相發卡,審查不嚴,導致發卡重數量輕質量,套現的信用卡中多為一人申領數十張,并且代為他人申領的信用卡。而銀行對申領POS機只進行書面審核,提供相關資料即可領取,犯罪分子獲取容易,給POS機刷卡套現犯罪的滋生提供了溫床。
對此,法院建議銀行應審慎發卡授信,防止過度授信產生風險,加強對信用卡營銷人員的管理,對在多家銀行開卡者等特殊群體要審慎發卡,對頻繁大額刷卡后要求提高授信額度的持卡人,應認真審查其消費行為是否合理,是否涉嫌套現,嚴格杜絕他人代辦信用卡。
同時,銀行應針對套現型商戶的經營模式,及時研發有效的識別模型,強化內部系統的監控功能,并把好POS機的準入關,對POS機的簽約商戶進行現場審查,定期審查商戶的經營狀況,發現刷卡金額和經營狀況背離時,及時進行調查。
此外,應加強與監管部門的聯動,與工商部門對商戶經營狀況進行溝通,當商戶的刷卡金額明顯和經營狀況發生背離時及時進行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