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某和高某是同班同學,兩人住在一個宿舍里,一直也都相安無事。一天中午,高某在宿舍洗頭后找不到自己的鏡子,就隨口責怪了同宿舍的其他同學幾句。潘某聽到后感到很不高興,于是回了幾句嘴,兩人因此爭吵起來,吵著吵著兩人竟動起手。混亂中,高某用另一面鏡子劃破了潘某的下巴。見此情景,兩人都停了手,高某趕緊拿出錢來給潘某去醫院包扎。事情到此也就算了,哪知潘某從醫院出來之后,在回學校的路上越想越氣,竟到地攤上買了兩把菜刀。回到學校后,潘某看到高某正在考試,于是走上前去對著高某的頭部連砍數刀。高某本能之下用左手去護頭,導致左手也被砍傷。高某倉惶之中逃出教室,潘某仍不罷休,追出教室并將菜刀砸向高某,緊接著又掏出另一把菜刀繼續追砍高某。最終造成高某多處軟組織創傷,左前臂伸腕和伸指肌腱離斷,左橈神經淺支和左尺神經手背支離斷,左手第二掌骨骨折,經鑒定為輕傷。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潘某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由于潘某犯罪未遂,且犯罪時不滿十六周歲,歸案后認罪悔罪態度尚好,遂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