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沂法院積極探索執行工作新思路“四招”破解執行難
作者:胡長江 發布時間:2007-08-03 瀏覽次數:1261
本網徐州訊:“執行難”已成為困擾人民法院工作的一個突出問題。新沂法院立足當地實際,采取因案制宜分類執行、因時制宜相機執行、因地制宜科學執行、因人制宜靈活執行等措施破解“執行難”,探索出了一條新形勢下執行工作的新路子。
1、因案制宜,分類執行。一是對那些有條件執行的案件,迅速在短期內執結。二是對那些有履行能力而隱匿、轉移財產、逃避執行的案件,實行“被執行財產申報制度”、“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制度”、“公告執行”、“懸賞執行”等措施。三是對那些有履行能力而抗拒執行、拖延履行的行為,采取強制措施,加大處罰力度,迫使被執行人自覺、及時履行。四是對那些確有履行困難的案件,多做思想工作,使其逐步分期履行。五是對那些條件確實困難而無法執行的案件,要動之以情、曉之以理,促進雙方相互理解。使申請人自愿減、緩或中止、放棄;使被執行人積極創造條件,盡力履行。
2、因時制宜,相機執行。針對部分執行案件當事人農忙、節假日返鄉的特點,該院打破工作時間常規,適時組織人員,采取傍晚凌晨、春播秋收和傳統節日行動,開展“百日執行會戰”活動等,使一批歷年積壓的案件得到執結。
3、因地制宜,科學執行。一是針對部分地方執行環境不好,為擴大影響,壯大聲威,采取集中執行;二是對案情比較復雜、執行難度較大的案件,采取提級執行;三是充分發揮執行隊伍的特長和優勢,對不同類型的案件,采取指定執行和中級法院協助執行等;四是為破除地方保護主義和沖破人情、關系網,對部分案件采取交流執行。
4、因人制宜,靈活執行。該院從維護法律權威,促進社會和諧,保證社會穩定出發,靈活方法,區別對待。一是對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法律義務的被執行人,堅持依法執行,樹立法律權威。二是對有履行能力而不宜盲目執行的被執行人,該院杜絕“殺雞取蛋”的做法,采取“放水養魚”的方式,既實現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又實現被執行人的到期債權,同時還給于被執行人生存、發展的機會。三是對有履行能力能夠分期履行義務的被執行人,積極倡導人文執行理念,化解各種矛盾,促成雙方當事人執行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