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的小轎車明明已經投保,出了事故自己還承擔了損失12萬元,江蘇宜興的先生想起這事就覺得懊惱。

 

早在200910月,先生就購置了小轎車一輛,購車時委托銷售人員代辦了車輛保險手續。有了車生活是方便多了,可不幸的事也讓先生趕上了。201011月,先生在行車過程中,不慎撞上了行人張某并致其死亡。經協商,先生與受害人家屬達成調解協議,賠償受害人家屬40余萬元。將賠償款支付給受害人家屬后,先生遂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保險公司回復,先生須自行承擔損失12萬元,余款才由保險公司負責賠付。一怒之下,先生將保險公司訴至法院。

 

宜興法院審理后查明,先生在購車時投保了交強險、第三者責任險、車輛損失險、不計免賠險等險種,其中交強險的保險期限是一年,其余險種均為兩年。根據保監會規定,交強險的保險期限一般為一年,商業險的保險期限則可由雙方協商確定。即早在201010月,先生投保的交強險已經到期,僅僅第三者責任險等商業險種尚在保險期間內。

 

法院認為,因先生未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交強險賠償范圍內的損失應由李先生自行承擔。據此,法院判定,保險公司僅在商業險承保范圍內支付李先生理賠款28余萬元。

 

法官提醒:交強險是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無論被保險人在事故中是否負有責任,保險公司都必須按照《交強險條例》的規定予以賠償。投保交強險,是機動車所有人或管理人應盡的義務,不僅有利于事故受害人獲得及時有效的經濟保障和救治,更有利于減輕肇事方的經濟負擔。尤其是新車購置首次投保時,交強險與商業險的保險期間可能不相一致,車輛所有人必須對兩類險種的保險期間予以特別關注,及時續保。保險公司在承接此類車險續保業務時,也應對投保人作出合理提示,防止漏保情形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