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忘將借條銷毀,借款22萬元一夜間慘變41萬元,近日,昆山法院就審理了該起令人哭笑不得的民間借貸案件。

  原來家住陸家的王女士因為生意需要,她和丈夫分別于2013年和2015年向好友張女士借款15萬元和7萬元,共計22萬元,后陸續歸還了借款31000元,實際還剩189000元未付。后張女士提出還款的事情,其讓王女士重新打一個19萬元的借條,王女士就打了190000元的借條。張女士也答應將上述19萬元及7萬元的借條銷毀,基于雙方的友好關系,王女士對張女士比較信任,就相信了她。沒想到,最近張女士卻拿著這兩張借條將王女士起訴到法院,要求王女士歸還41萬元。

  庭審中張女士堅稱王女士共向她借款41萬元,最后一筆19萬元的借款如果其沒有借給王女士,那為何王女士在寫19萬元的借條的時候沒有寫清楚“前面所出具的借條作廢,以此借條為準”的字樣?張女士說他們還口頭約定等王女士生意資金周轉順利后即歸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給她,還有王女士之前支付給她的31000元只是給她的好處費,并不是還款。

  法院審理查明:合法的民間借貸關系應受法律保護,本案中王女士夫婦從張女士處借款220000元,且該事實發生在王女士夫婦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故王女士夫婦理應歸還張女士扣除已歸還31000元后的剩余借款189000元。雖然張女士認為該31000元系王女士夫婦支付的雙方口頭約定的利息,但雙方在借條中并未約定利息,張女士又未能提供證據證明雙方口頭約定過利息,法院對張女士的上述主張不予采信。而對于張女士要求王女士歸還最后一筆19萬元借款的訴訟請求,法院認為,張女士在庭審中陳述將高達19萬元的現金于2015年2月27日支付給了王女士,并于長達兩個多月之后的2015年4月23日補簽了該款項的借條,其內容與常理不符,且張女士未提交其他證據證明實際支付給張女士19萬元的事實,結合張女士在錄音證據中的陳述可以認定,該借條中載明的19萬元并非系王女士從張女士處實際所借款項,故本院對張女士要求王女士夫婦返還該筆款項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本院采信王女士夫婦認為該借條系就剩余的189000元借款重新出具的借條的主張,故王女士夫婦應歸還張女士借款190000元。

  法官提醒:現實生活中,由于生產生活等原因,可能需要向他人借款,如果在借款時出具過借條,那么在歸還借款及相應利息后,無論雙方是否認識或親近,都應及時收回借條并銷毀,以免產生不必要的麻煩。另外,在歸還借款時,最好采取有效的歸還借款途徑,如銀行轉賬等并保留轉賬憑證作為證據,以免發生不必要的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