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戶搶劫280 脫逃15年終被抓
作者:俞曉芳 肖剛 發布時間:2015-09-09 瀏覽次數:998
安徽籍男子卜某,伙同他人入戶采取暴力、脅迫手段劫得現金人民幣280元及其他財物,案發后又外逃十五年之久,終于逃脫不了法律制裁。近日,常熟法院以卜某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剝奪政治權利1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
2000年10月中旬,卜某在常熟某溜冰場與卞某、李某相識,閑聊間,卞某提起了在徐某處干活后,工錢遲遲未能結到,頗為氣憤。后李某提出去要錢,要不到就搶,其他兩人均表示同意。
2000年10月29日,卜某便伙同其他兩人攜帶作案工具至常熟市虞山鎮某村徐某租住處,準備實施搶劫。卞某敲門后趁著徐某不備,三人順利闖入室內。進屋后,卞某隨即趁徐某不注意突然卡住對方脖子,并拿出匕首威脅徐某拿錢出來。在遭到拒絕后,三人又采用捆綁手腳、封嘴等暴力手段相威脅,隨即劫得被害人徐某現金人民幣280元及總價值人民幣2685元的手機1臺、BP機一臺、皮夾克1件等物品。
案發后,李某和卞某分別于2003年11月、2004年7月被抓獲歸案,并以搶劫罪被常熟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十年。卜某外逃東躲西藏十余年后,于2014年12月公安機關將其抓獲歸案。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卜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暴力手段,入戶搶劫公民財物,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系共同犯罪,應依法予以懲處。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卜某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當減輕處罰。據此,常熟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并責令卜某退出尚未退出的贓款、贓物,發還給被害人。
【法官說法】為何搶劫280元現金,加上手機等財物價值總共千元,卻要面臨如此嚴重的刑罰?我國刑法明確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該法條同時還規定,具有入戶搶劫情形的,應加重處罰,量刑就從十年起算,之后再考慮搶劫數額、自首、立功等其他量刑情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