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十多歲的張女士原為徐州一企業職工,在一次工作調動中,新的工作單位將其檔案遺失,后至其無法在原單位工作,也無法交納勞動保險、無法領取退休金,張女士為此煩惱多年,三次訴訟,近期這起用人單位責任糾紛案經過徐州鼓樓法院、徐州中級人民法院兩級法院審理,終于塵埃落定,張女獲得6萬元賠償金。

  張女士稱,她原來是徐州手表廠職工,1992年間請求調入原徐州某局下屬某企業。經兩家單位協商后,下屬某企業將張女士的檔案從徐州手表廠調入該企業勞動人事科,張女士在家中等待調動。但幾年也沒有動靜。1997年,下屬某企業勞動人事科才告知張女士因客觀原因未能完成調動工作,她的檔案也在1994年該局下屬單位調整時未能找到。期間張女士多次詢問檔案是否找到,勞動人事科表示一直在找,但仍未找到。因沒有檔案,張女士無法調入其他單位,也一直無法辦理各項社會保險,到退休年齡的張女士也沒有退休工資,只能依靠臨時工作維持生活。張女士認為徐州某局的下屬企業在保管她的檔案期間未能盡到妥善保管的義務,造成檔案丟失,具有過錯,給自己造成了嚴重的經濟損失。根據我國檔案法和民法通則相關規定,請求法院判令現在的被告上海某局賠償其損失60000元,并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庭審中被告上海某局進行答辯,提出了以下意見:1、認為張女士的糾紛發生在1992年,本案已經超過法定訴訟時效,且已超過20年最長訴訟時效期間,其訴訟請求;2、2008年3月18日,上海某局根據上級文件精神接收徐州某局下屬企業的部分資產及人員,而不是全部整體接收,原告因其檔案丟失事宜,原告應當向當時徐州某局下屬企業的目前的上級主管單位濟南某局主張權利,起訴上海某局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3、認為給張女士辦理調動工作的原徐州某局下屬某企業只是該局的一個下屬單位,無權進行安排職工調動,更沒有接收調動人員檔案的資格,檔案接收應當先確定調任后發函調檔,并有回執。張女士提供的證據是勞動人事科出具的證明,不能證明、她的檔案交由被告,勞動人事科的印章對外無法律效力;4、認為原告張女士之間與被告上海某局之間沒有勞動關系,上海某局也不是原告的用人單位,二者之間不存在用人單位責任糾紛問題。同時認為我國1992年已經實行了市場經濟,采取多種就業形式,社保的繳納和檔案沒有必然聯系。被告認為張女士的訴求沒有法律依據,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庭審中,張女士向法庭提交了1997年5月5日原徐州某局下屬某企業勞動人事科向徐州市手表廠勞資科出具書面材料一份,內容為“你單位職工張女士同志,原要求調往我單位工作事宜,因客觀原因未能辦理。本應將該同志檔案及時轉往你單位,但在九四年單位重新劃分過程中,由于種種原因該同志檔案暫時未有找到,待找到后及時轉往你單位。望給予諒解”。 此后原告曾多次向下屬某企業勞動人事科詢問檔案情況,該科一直表示尚未找到。對于這份證據的真實性,被告沒有提出異議。

  法庭查明張女士因沒有檔案無法回原單位上班,無法調入其他單位工作,亦無法辦理各項社會保險,至今未能辦理退休手續。法庭還查明,張女士分別于2013年5月21日、8月21日,兩次至法院起訴要求被告補辦人事檔案,并賠償養老保險金等損失共計40余萬元,后均撤訴。

  法庭還查明,徐州某局下屬某企業于1994年拆分出下屬某企業和徐州另一企業。2005年,徐州某局撤銷時,這兩個企業也同時被撤銷,分別并入濟南某局,后根據上級文件要求上述兩個企業在徐州的業務資產、在編人員及檔案劃交給上海某局。2008年3月24日,濟南某局在移交兩個企業的在冊工人檔案花名冊中均沒有張女士的名字。因雙方意見分歧較大,法院調解未果。

  法院認為,公民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他人財產權利、人身權利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就本案而言,檔案是公民取得就業資格、繳納社會保險費、享受相關待遇應具備的重要憑證,其價值不在于它的本身而在于其潛在、間接的物質利益。檔案的存在及其所記載的內容對公民的生活具有重大的影響,任何公民、法人都有保護檔案的義務。

  關于本案是否超過時效問題,被告以原告的主張超過20年的最長訴訟時效為由進行抗辯。法院認為,所謂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請求人民法院以強制程序保護其合法權益而提起訴訟的法定有效期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之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本案中,張女士基于人事檔案丟失主張賠償損失應適用訴訟時效之規定。原徐州某局下屬單位勞動人事科于1997年5月5日出具的書面材料可以確認1997年5月5日張女士并不知曉人事檔案已經丟失。結合張女士權利被侵害的事實一直處于持續狀態及其曾分別于2013年5月21日、2013年8月21日訴至法院主張相關權利等情況,可以確認張女士基于人事檔案丟失主張權利并未超出最長訴訟時效。其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之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結合徐州某局下屬公司于2011年3月24日為其查詢檔案材料出具介紹信、張多次到原徐州某局勞動人事科詢問檔案情況以及此后兩次訴至法院主張權利等因素,該案客觀上產生了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后果。故本案并未超出訴訟時效。

  關于被告上海某局是否為適格當事人的問題。首先,原徐州某局下屬企業勞動人事科系管理勞動人事關系的內部職能部門,檔案接收應屬于其職責范圍,其向徐州市手表廠勞資科出具的說明可以確認原徐州某局下屬某企業勞動人事科確實接收了張女士的人事檔案,因管理不善導致人事檔案丟失所產生的法律后果亦應由原徐州某分局下屬企業承擔。該企業于2005年并入濟南某局而后其管轄區段內的單位企業于2008年整建制劃交上海某局管理, 故原徐州某局下屬某企業的權利、義務最終繼受主體應為上海某局,張女士因檔案丟失產生的法律后果最終應由上海某局承擔。其次,上海某局雖然主張張女士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其檔案交由上海某局保管,但未能提供有效證據加以證明,且該主張與徐州某局下屬某企業勞動人事科出具的證明材料相矛盾,故對該項主張,法院不予采信。上海某局系本案的適格被告,并無不當。

  關于被告應否承擔賠償責任以及如需承擔賠償數額應如何確定的問題。法院認為人事檔案系公民取得就業資格、交納社會保險費及享受相關待遇應具備的重要憑證,檔案對公民的生活有重大影響。保存檔案的企事業單位,違反關于妥善保存檔案的法律規定,丟失他人檔案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本案中,原徐州某局下屬某企業勞動人事科接收了張檔案即應盡到妥善保管義務,因檔案至今未能找到,失勢必影響原告的再就業、職稱評定或享受的相關社會保險待遇,給其取得相關利益造成了可預見損失。客觀上損害張女士的利益,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結合張女士多年來多次尋找檔案、侵權行為一直處于持續狀態、海某局的過錯程度及本地生活水平等情形,法院認為原告本次訴請60000元的主張應當予支持

  最終法院判決上海某局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內一次性賠償原告張女士60000元并承擔案件受理費1300元。宣判后上海某局不服,向徐州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二審法院對此案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日前,上海某局電話告知法院,已將該筆60000元賠償款及案件受理費一并交付給了張女士。張女士多年依法維權的愿望終于有了讓她滿意結果。(文中單位、人物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