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中,買受人受領房屋前發現房屋存在各種質量問題而拒收房屋引發的糾紛比比皆是。但此類情形如何處理,不少業主往往不得要領。近日,太倉法院判決的一起類似案件值得我們思考。

  2011年小呂出資在某小區購買了一套商品房,開發商承諾于2012年9月1日交房。2012年8月下旬,開發商通知小呂前來收房。小呂聽到部分業主說,房屋存在局部漏水問題,小呂就告訴開發商,等房屋維修好了其才會收房。隨后,小呂沒有收房。去年9月份,小呂將開發商告上了法庭,要求開發商賠償自2012年9月至今逾期交房的違約金。

  法院經審理發現,該小區部分房屋確實存在局部漏水情況,但都不屬于房屋主體結構質量問題,對房屋的使用也不構成實質性影響。法院認為,該房屋取得了商品房交付使用備案文件,已符合交付條件。開發商也按期通知了原告前來收房,已履行了其應盡的交房義務。根據雙方合同,除可因開發商不具備約定的交房條件而拒絕交接外,不得以其他理由拒絕辦理房屋的交接手續。就該房屋出現的質量問題,小呂有權要求開發商承擔維修、賠償損失等責任,但無權拒收房屋并據此要求開發商無限期地承擔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故駁回了小呂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如果開發商交付的房屋符合交付條件,則買受人不能拒收,其拒絕受領者,則認定為已經交付。買受人不能以拒收房屋的方式主張出賣人逾期交房。對于房屋存在的質量瑕疵,買受人可請求開發商承擔瑕疵擔保責任,有權要求開發商承擔維修并賠償損失的責任。如果確實因交付的房屋存在主體結構質量問題和影響合同目的實現的瑕疵,買受人可以通過主張解除合同、退房并要求開發商賠償損失等方式維護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