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某紡織公司有一批布需要裝車出售。2015年1月8日上午8點左右,汪某帶了譚某等裝卸工前來裝布。因每卷布較重,受害人譚某開了一輛停放在廠區附近屬被告趙某所有的叉車將布從地面升高到汽車的貨箱位置,再由其他工人將布裝到汽車上。當天約9時左右,譚某駕駛的叉車因電線脫落導致熄火,譚某就叫被告汪某搭火繼續啟動,自己則站在叉車的前面。由于叉車沒有掛在空檔,被告汪某將線路搭通后叉車往前行駛,將譚某擠在叉車與裝貨的汽車之間,譚某受傷后當日死亡。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汪某未經過駕駛叉車的專業技術培訓,違規采用搭電的方式啟動叉車,導致叉車失控;譚某也未經過駕駛叉車的專業技術培訓,違規駕駛叉車,自身不注意安全,站立至叉車左前端,上述原因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某紡織公司在被告汪某等人裝貨的過程中應注意而未注意被告汪某、受害人譚某是否具有駕駛叉車的資格,存在過錯,與事故的發生存在一定的因果關系。被告趙某將叉車停放在廠區,提供他人用作裝卸貨物的工具,獲取一定的利益,但沒有盡到對車輛使用的管理義務,默許譚某違規駕駛叉車作業與事故的發生也存在一定的關聯性。根據當事人在事故中的過錯程度,確定受害人譚某自身應承擔20%的責任,某紡織公司承擔40%的責任,被告汪某承擔30%的責任,被告趙某承擔10%的責任。三方被告共承擔89.6萬元。

  【法官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賠償責任。同時,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本案中的當事人在從事業務活動中漠視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企業主不注意開車人員是否經過駕駛培訓,裝卸人員違規操作叉車,叉車所有者只收取費用,忽視安全管理,多種因素的交織導致事故的發生,存在相應的過錯,均應承擔一定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