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公司突遭解聘 維權無果訴至法院
作者:吳光磊 發布時間:2015-09-02 瀏覽次數:787
光華物業管理公司成立于2009年,是蘇州高新區一家規模較大的物業管理企業。2012年7月,光華物業接受高新區一個住宅小區業主委員會的聘請,為其提供物業服務。雙方當時簽訂的合同為期兩年,從2012年7月開始到2014年7月結束。合同到期之后,住宅小區業主委員會未及時與原告續約,也未選聘新的物業企業,仍然由光華物業公司為小區提供物業服務至今。然而,2014年年底,業主委員會突然向光華物業公司出示了一份《通知》,告知它由于小區業主代表大會不同意與光華物業續簽服務合同,業主委員會決定展開新一輪的物業服務企業選聘工作,根據已制定的競聘流程和方案,可以保證光華物業享有參與本次競聘的機會,如能競聘成功,將與其續簽物業服務合同;如競聘不成功,光華物業須于2015年2月1日起與原告解除物業服務合同。但是,之后的競聘流程,被告根本沒有讓原告參與。2015年1月5日業主委員會直接在小區張貼《公告》,公布以書面征求意見的方式召開業主大會投票的信息,并依據該投票結果,決議不續聘光華物業公司,將另行選聘新物業企業。
之后,業主委員會再次發布公告,稱已選定新的物業管理公司。2015年1月底,業主委員會發函給光華物業,重申不再續聘,要求原告按其進度要求與新選聘的物業公司進行交接。期間,光華物業公司負責人多次就解聘和選聘新物業企業的事宜向被告提出異議,認為業主委員會單方面解聘本公司違反了相關規定,同時也無權聘請新的物業企業。但小區業主委員會對此不予理睬。百般無奈之下,光華物業向虎丘區法院提起訴訟。
在庭審過程中,原告光華物業及其代理人認為,根據物權法第七十六條第二款相關規定,決定選聘和解聘物業企業的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才能生效,然而,被告出示的業主大會投票結果公告之中,實際參與投票的業主人數只占總人數的一小部分,很多業主并未收到意見征詢書,因而被告的解聘行為無效。而被告方小區業主委員會則辯稱此小區的入住率低,實際業主人數少于原告陳述中的數量。與此同時,其代理人指出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第十四條有相關規定:“業主代表大會或業主大會可以采用集體討論或者書面征求意見,采用書面征求意見時應將征求意見書送交每一位業主,無法送達的,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內公告,逾期不參加業主的投票是否計入已表決的多數票數,由大會議事規則確定”。而根據本小區業主大會制定的議事規則上“逾期不參加業主投票,視為同意多數意見”的說明,被告方發布的投票結果公告并未違背有關規定,其有效性毋庸置疑。當事人雙方在法庭上爭論不休,致使法官不得不宣布休庭。之后經過虎丘法院的多次努力,原被告雙方答應以調解的方式解決糾紛,被告方業主委員會向原告光華物業支付了一定數額的服務報酬作為補償,雙方終于和平分手。
【法官提醒】一、物業管理相關企業在接受聘請時,要嚴格按照合同期限行事,一旦到期,需及時辦理續簽或是解約手續;二、經全體業主推選出來的代表在履行涉及到民意的事務時需嚴格按照國家及地方相關規定執行,做好信息公開、告知工作,確保所做決策合法、科學、有效。(文中出現的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