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發現妻子身份有假 要求撤銷結婚證被駁回
作者:朱夢琪 孫國忠 發布時間:2015-09-01 瀏覽次數:846
原告李某與被告范某于2003年登記結婚,并定居于常熟。2011年,范某突然離家出走,至今杳無音訊。李某無奈只能去常熟法院起訴離婚,但經律師查詢,發現范某身份疑似造假。因該案審理中,李某一直未能提供范某的真實身份,故缺乏明確的被告,李某撤回了離婚訴訟。后,李某認為原常熟市徐市鎮政府在雙方結婚登記時未對范某身份情況審查嚴格,致使作出準予結婚的行政行為時主要證據不足,程序違法,故于今年7月向張家港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判決撤銷原徐市鎮政府頒發的《結婚證》。
但在審理中,李某仍未提供在結婚登記時范某提供給徐市鎮政府的身份證真假與否的確切證據。張家港法院經審理認為,李某與范某的婚姻登記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無效婚姻的四種情形;而范某登記結婚時提供的身份證復印件上蓋有范某老家當地公安局的印章,同時也有相關村委會及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材料,徐市鎮政府以當時的條件和手段無法識別身份真偽亦屬正常,故不存在審查不嚴的情況;再者,李某提起的撤銷訴訟已超過兩年的起訴期限,故法院最終裁定駁回了李某的起訴。
【法官點評】無效婚姻的情形僅有重婚、近親、禁止結婚的疾病以及未達到結婚年齡四種情形,但不包括身份造假的情形。如果發現身份造假,應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查實對方準確的身份情況,然后根據查明情況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更正或在婚姻登記機關拒絕更正的情況下及時向法院起訴要求責令登記機關更正,以維護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