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假買假”式維權還需理性
作者:馬俐 發布時間:2015-08-31 瀏覽次數:874
自從新消保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消費者在權利受到侵害時,能請求退一賠十后,“職業打假人”隊伍日益龐大活躍,已然成為一個有“錢途”的行業。
近日,吳中區人民法院通過對近2年消費者權益糾紛的統計分析發現:2015年1-8月受理相關案件177件,較去年同期增長了342.5%,其中同一原告起訴3次以上的案件占比81.8%,這充分說明“知假買假”消費糾紛的井噴之勢。
“知假買假”到底能否受到法律的充分保護?“職業打假”能不能起到規范商家經營的作用?會否影響正常的市場秩序、引發新的社會道德風險?
挑刺:從質量到細節
2014年10月19日,高先生在一家連鎖超市購買了價值7517元的某品牌深海魚油軟膠囊和大豆異黃酮軟膠囊。之后,高先生發現深海魚油軟膠囊的營養成分表蛋白質標示為16g,NRV百分比標示為28%,而根據國標測算,NRV百分比標示應為27%。大豆異黃酮軟膠囊的營養成分表蛋白質標示3.1g,NRV百分比標示8%;脂肪標示87.2g,NRV百分比標示132%,而根據國標測算,蛋白質NRV百分比應為5%,脂肪NRV百分比應為145%。
高先生認為,其購買的兩款食品營養標簽違反了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向吳中法院起訴,要求超市退還價款7517元,并支付十倍價款賠償金75170元。
被告超市則稱,自己已盡到進貨審查義務,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同時認為,高先生是有意識地大量購買標簽存在問題的產品,屬于“知假買假”。
根據法律相關規定,高先生起訴反映的問題的確不符合食安標準,最終在法官的主持下,雙方達成了調解協議,由超市退還高先生貨款7517元,并支付賠償金4000元。
承辦法官何亞平分析說:“與以往矛盾糾紛集中在產品本身存在假冒偽劣和質量問題上不同,當前消費者權益案件越來越糾結于商家宣傳不規范、標識瑕疵這些形式上的問題。”盡管新消保法和司法解釋對于這些瑕疵也規定了等同于產品質量問題的懲罰性賠償標準,但法院在案件審理中仍會面臨一些壓力,商家往往會在訴訟中提出,“十倍賠償”懲罰過重,應當和假冒偽劣商品的懲罰力度有所區分。
打假:從實體到網絡
網購有著異地性、無實體、監管難等特征,一些“知假買假”者已把目光從實體店轉向網絡,憑著一雙“慧眼”與銷售者進行售假與打假的博弈。
2014年9月至11月,鄭先生在某網絡科技公司開設于京東商城的網店購買了多批進口嬰幼兒食品,價值7600多元。但這些食品沒有一樣具備中文標簽和中文說明書,鄭先生認為這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規定,起訴銷售商索賠。
庭審中,鄭先生還將兩件未拆封的包裹當庭拆包,其中的食品果然沒有中文標簽。對此某網絡科技公司稱,原告在產品未開封的情況下,即至法院起訴,說明其知道產品情況仍然購買,對原告的消費者身份持懷疑態度。
但由于被告沒有證據證明原告的購買行為非消費行為,法院仍舊依法認定原告系被告的消費者,并根據《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判決某網絡科技公司退還貨款7671元,并支付十倍賠償金76710元。
鄭先生似乎十分專注于網絡打假,他在該院的其余7件糾紛,涉案商品也都是從天貓、京東等平臺網購的。
何亞平介紹,隨著網購的普及,消費者權益糾紛案件中消費者的購買渠道漸漸由實體店轉向網店。網絡購物中買賣雙方距離遠、看不到實物,侵犯消費者權益的情況更容易發生,網上知假買假也隨之滋生。何亞平提醒:“即使是'知假買假',也應當理性,網購中的電子證據要保留,貿然向法院提起賠償,一旦未獲法院支持,不僅倒貼了貨款,而且還增加了訴訟成本。”何亞平說,網絡交易平臺也應當強化責任意識,在審核商家信息時,要盡可能要求提供有效的信息,并及時更新維護,防止發生問題時難以追責。
維權:從被動到“主動”
2014年9月22日,周先生在一家超市購買了5包東北大米,共計729元,后來發現每包大米里面都生了很多蟲子,他起訴要求超市“退一賠十”。
但有趣的是,庭審中,周先生提供了一份自己購買大米時的視頻作為證據,本想息事寧人的超市在看到這段視頻后,反而不愿意賠償了,認為他在確定付款之前就開始對購物過程錄像,其有理由懷疑周先生購物的真實目的。
因此,超市對于法院調解工作的抵觸情緒相當大。最終,法院作出了支持退貨并十倍賠償的判決。
該案承辦法官姜澤峰表示:“我們在辦案過程中遇到的這些職業打假人并不避諱自己的身份,而且十分專業,對各門各類的管理性規定比法官還要熟悉,訴訟能力也很強。”姜澤峰說,雖然新消保法實施后,“知假買假”要求賠償可獲支持,但對于消費者和職業打假者而言,一定要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理性維權,杜絕惡意訴訟。他建議,一方面消費者可以從“知假買假”者身上學習如何保存證據維護權益,另一方面,也應規范“知假買假”,使消費者權益保護與維護市場秩序有效結合起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