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公眾大多知道酒駕的嚴重危害性及應該承擔相應責任,但對于明知酒駕還搭乘車輛的行為所承擔哪些風險,很多人還存在理解上的錯誤。近日,金湖縣法院一審審結了搭乘酒駕順風車釀成事故而引起的損害賠償糾紛案件。

  2014年7月,李某與同事魏某等人在金湖縣黎城排擋小聚,聚餐結束后,李某準備駕駛自家小車回家,因為順路,李某便邀上魏某乘車回家。由于酒駕,車輛在行駛途中撞到路邊大樹,造成魏某受傷,住院花去2萬多元。因李某拒絕支付魏某的醫療款,魏某將司機李某起訴至法院,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

  庭審中,原告魏某稱,因為李某酒駕導致車輛發生事故,應該承擔該案的全部責任。而被告李某則認為,自己好心讓魏某搭便車回家,不慎發生事故,且魏某明知道自己喝酒后駕車并沒有拒絕搭車,自己不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魏某明知李某大量飲酒仍乘坐其所駕駛的車輛,自身存在過錯,與事故造成的損失有直接關聯,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最終判決原、被告各承擔30%、70%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