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品房買賣中,不少住戶都喜歡選擇頂樓的房屋,其中一個原因就是在頂樓的上方會自帶一個小閣樓,而這小閣樓通過打通等方式也就成了頂樓用戶的專用房屋。近期,太倉市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要求騰退頂層閣樓的案件。

  原來,早在1999年的2月,張某向某小區開發商以14000元的價格購買了405室房屋上方的閣樓505室。后因為該505室高度不夠,不能辦理產權證;張某住了一小段時間后,便外出打工了;在2012年的某一天,張某打工回來,發現該閣樓被405室的住戶田某所占有使用,在要求騰退無果的情況下,張某一紙訴狀將田某起訴到了法院。

  張某在庭審過程中提交了1999年的現金繳款單、開發商證明、開發商的收款憑證以及記賬憑證,并且該記賬憑證的備注中顯示“收款項目為505室閣樓,張某”。田某質證后認為,該證據只是開發商單方面出具的,沒有相應的購房合同或發票,所以不予認可。田某陳述說405室房屋是其在2002年時從第三人手中購得,第三人交付405室房屋的同時交付了505室,并且按照當時的慣例,閣樓一般都是由頂層用戶占有使用的。但張某反駁說,該閣樓與一般的閣樓的不同之處在于,通往505室閣樓是有外置獨立通道的,不需要經過405室的房屋。庭審中,田某也確認了這一點。

  通過雙方在庭審中的陳述以及雙方提供的證據,法院認為:原告張某以向開發商支付合理對價的方式取得本案訴爭閣樓的使用權,而被告田某對其擁有該閣樓的所有權之主張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依據,其占有、使用該閣樓的行為顯然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因此一審支持了原告張某的訴訟請求。

  隨后,田某提出上訴,中院審理后認為,雖然505室房屋目前無法辦理產權證,但是張某提供的現金繳款單、收款憑證等證據,足以證明張某向開發商購買了505室閣樓;而田某一方則僅能證明其是405室的主人,無法證明其對505室有任何權利。因此,二審駁回了田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提醒:購買新房或者二手房的時候,對于房屋的面積、范圍應當做出明確的約定,對于出賣人對出賣標的的所有權應當進行審查;其次,應當辦理合法的購房手續,簽訂正式的購房合同;最后,對于一些無法辦理產權、具備條件后才能辦理產權的房屋,購房者需將購房時的發票等證據予以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