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車,借?還是不借?
作者:王穎瑛 發布時間:2015-08-27 瀏覽次數:767
最近朋友圈又在轉這樣一個帖子:
又出新聞了!
飯局上將車借給朋友開去接人,朋友因酒駕釀下1死3傷的慘禍。昨天從區法院獲悉,肇事司機因犯下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入獄8年,而借車給他的車主,因草率借車之舉同樣對事故發生應承擔責任,車主被法院判決與肇事司機連帶承擔近60萬元的賠償。主審法官發出感慨:“本案提醒每個車主,借車要謹慎,對自己的愛車管理疏忽會惹來終身悔恨……”。
又長知識了,借車免開尊口,同意就轉走!別怕得罪人!
那么問題來了:愛車,究竟能不能出借呢?
近日,太倉法院就審結了一起出借機動車引起的交通事故民事賠償案件,但最終駁回了受害人要求車主承擔連帶責任的訴訟請求。
徐女士名下有一輛轎車,平時都是借給兒媳小楊上下班之用。去年十月,小楊在上班路上開車與駕駛電瓶車逆向行駛的張阿姨發生碰撞,交警認定小楊負事故的次要責任,張阿姨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張阿姨治療終結后,將小楊、徐女士以及保險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對方賠償50萬元。法院經審理最終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12萬元,并依據事故責任判決小楊賠償30萬元,而駁回了要求徐女士承擔連帶責任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侵權責任法規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后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因此,機動車所有人在此情形下承擔的是過錯責任,被侵權人應當舉證證明機動車所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1、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機動車存在缺陷,且該缺陷是交通事故發生原因之一的;2、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無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3、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因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駕駛機動車的;4、其他應當認定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的。
徐女士作為車輛所有人,將并不存在缺陷的車輛出借給取得駕駛資格的小楊使用,已經盡到謹慎審查義務,徐女士對損害的發生并不存在過錯,張阿姨要求徐女士承擔賠償責任,無相應的法律依據。而朋友圈流傳的帖子很明顯可以看出,在飯局上借車,車主應當知道肇事司機飲酒不能開車但仍出借,車主應對此承擔過錯責任。
所以,愛車能不能借?能。只是借車要謹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