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成關鍵 通話詳單來證明
發布時間:2015-08-26 瀏覽次數:862
高速公路遇大霧 疏忽大意“吻”前車
2013年1月26日,安徽某運輸公司駕駛員李茂駕駛大型普通客車,在滬蓉高速公路上遇大霧天氣,因疏忽觀察且采取措施不及時,車輛前部碰撞南京某聯運公司承運的輕型專項作業車尾部,致該輕型專項作業車又撞上前面小轎車的尾部,造成三車損壞的交通事故。
經交警部門認定,安徽某運輸公司大型普通客車駕駛員李茂負事故全部責任,輕型專項作業車及小轎車駕駛員不負責任。事故發生后,南京某聯運公司作為承運人先向托運人支付了輕型作業車的修理費。
2014年下半年,南京某聯運公司找到事故責任方安徽某運輸公司,要求賠償修理費,安徽某運輸公司告知其已為大客車在安徽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100萬商業三責險,讓南京某聯運公司直接向該保險公司理賠。
保險公司突拒賠 拿起法律維權益
2014年12月,南京某聯運公司輾轉聯系到安徽某保險公司滁州支公司理賠部門,該部門業務員要求準備理賠材料,南京某聯運公司隨即便將材料通過QQ發了過去。可是等到2015年3月,該業務員突然電話告知南京某聯運公司,稱此理賠案已結,不能賠付。
這一結果,南京某聯運公司無法接受,材料齊全,怎么就不能理賠,于是便將安徽某運輸公司、安徽某保險公司滁州支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以上兩者賠償損失21975元。
庭審中,被告安徽某保險公司對事故發生和責任認定不持異議,但認為事故發生日2013年1月至起訴日2015年5月,已經過了2年4個月,超過了法律規定的兩年的訴訟時效,應當駁回原告南京某聯運公司的訴訟請求。此外,被保險人安徽某運輸公司駕駛員李茂與保險公司的通話錄音證明,李茂明確放棄三責險的賠付,故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通話詳單來證明 抗辯事由難成立
針對安徽某保險公司超過訴訟時效的抗辯理由,南京某運輸公司提供了1份通話詳單,結合法院查明的電話號碼歸屬和當事人陳述,該通話詳單顯示南京某運輸公司在2014年12月份多次與安徽某保險公司聯系賠償事宜。
有了證據的支撐,法院對保險公司的抗辯理由詳加分析,認為:
關于訴訟時效。對于財產損害賠償案件,訴訟時效可從明確損害事實及侵權人之日起計算2年。本案中,訴訟時效期間大致為2013年2月至2015年1月,原告南京某運輸公司于2014年12月份聯系理賠事宜,此時訴訟時效依法中斷,并重新開始計算2年,故2015年5月份起訴未超過法定訴訟時效。
關于放棄三責險理賠的錄音。被告安徽某保險公司僅提供了通話錄音,而未能證明錄音中被談話人的真實身份系駕駛員李茂;且即使身份情況屬實,李茂作為原告南京某運輸公司聘用的駕駛人員,并無權放棄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即原告應當承擔的替代賠償責任,故保險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據此,法院根據交通事故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超過部分在商業三責險保險金額內按照保險條款的約定承擔賠償責任等規定,判處安徽某保險公司滁州支公司賠償南京某運輸公司21975元。
(文中李茂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