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7日,徐州鼓樓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一起偽造國家機關公文案件,被告人李明(化名)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6個月。

  李明是新沂市一家法律服務所的工作人員,2013年初,李明接受委托人王亮(化名)關于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委托,代理王亮在某法院的訴訟事務。由于事先收取了王亮的代理費用,但因為缺少另一相關當事人,案件遲遲未能在法院立案。半年期間,王亮一直催促李明盡快結案。為了推脫王亮,李明謊稱案子已經結案,判決書也已經下來,保險公司被判賠償12萬元。為圓了自己的謊言,李明從自己的銀行賬戶中轉賬11萬元給王亮,并稱還有1萬元還沒執行到位。一個月后,王亮拿著李明給他的判決書來到某市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剩下的款項,卻被告知法院并沒有受理過這個案件。

  作為某市一家公司的法律顧問,2014年初,該公司有8個案件由李明代理,于是李明將8個案件向某法院申請立案,法院初步審查后將8個案件進行預立案,由于缺少相關證明,法院2014年6月才進行正式立案。2014年9月,該公司不斷向李明催促結案,李明明知法院還沒有對其代理的案件進行判決,為了讓公司不再催促,再次偽造了某法院的判決書。2014年12月,該公司帶著李明給他們的8份某人民法院的判決書向法院申請執行,被法院告知這8 個案都還沒有開庭審理。 某法院紀檢組了解此事后,立即通知李明來單位核查,李明對自己偽造該院判決書之事供認不諱,為嚴肅法紀,該法院紀檢組立即向公安機關報警。

  據李明供述,判決書內容是其自己制作,判決書尾頁的法院院印是其找彩印店制作,裝訂在一起交給委托人;判決書的文書號也是其編造的。

  徐州鼓樓法院對此案進行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李明偽造國家機關公文,影響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和信譽,其行為已構成偽造國家機關公文罪,依法應予刑事處罰,故作出上述判決。宣判后,被告人沒有上訴,案件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