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辱“騙子”求刪罵帖未果 能否狀告網絡公司侵權
作者:孫江華 發布時間:2015-08-25 瀏覽次數:980
法院認為適用“通知-刪除”規則
論壇上被人稱為“騙子”,多次聯系要求刪帖卻未被理睬。網絡公司是否收到刪帖通知成為案件審理的關鍵。江蘇省海安縣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在被侵權人不能舉證證明其已有效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有關侵權行為的存在的情況下,要求網絡服務提供者承擔責任明顯不妥,一審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8月24日,隨著十五天上訴期的過去,這起網絡名譽侵權糾紛終于落下帷幕。
論壇發現侵權帖子
2013年4月對于小王來說是一個不平常的月份。這段時間以來,他每天都接到很多親友關心其近況的電話,并告知很多網站和論壇上都登載著其涉嫌詐騙已被拘留的消息。小王很是疑惑,打開朋友發來的網站鏈接一看,一則關于自己假冒他人名義招搖撞騙,對合作商家進行欺詐,收取費用,已有數十家商家集體反映被騙。且自己因涉嫌詐騙,已經被有關部門查處,律師正在收集相關罪證,如果情節惡劣,將報請公安機關處理的消息充斥著網絡公司的論壇。一時間小王百口莫辯。
在此后的幾個月里,小王一直生活在苦惱中,背著“騙子”的罵名給他的生活帶來了諸多不便。妻子時常因為自己的朋友取笑她嫁給了一個“騙子”而與他發生爭吵。好不容易談成的生意在簽單前一刻由于對方公司的經理看到網上的消息而告吹。小王的生活和工作秩序被徹底打亂。
2013年11月期間,小王以自己的名字注冊為網絡公司論壇用戶,先后三次在網絡公司的論壇上跟帖要求管理員刪除侵權的帖子,但一直沒有得到回應。
時隔一年后,論壇上的帖子還在,在多次跟帖未果的情況下,小王來到海安縣公證處要求對網站上的信息內容進行證據保全公證。海安縣公證處對網絡公司論壇上的內容進行了截屏打印并出具了公證書。在做好這些工作后,小王一紙訴狀將網絡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立即刪除涉案帖子,提供帖子的發布者的資料,發布致歉公告并賠禮道歉,賠償個人商業信譽、差旅費、誤工費等物質損失及精神損失合計48000元。
庭審辯論各執一詞
庭審過程中,小王主張其先后通過打電話聯系被告公司客服人員、寄送書面文件、三次在論壇下方跟帖等多種方式,要求網絡公司刪除侵權帖子,并提供了載有三次跟帖的電腦截屏打印照片的公證書。但是當法庭要求小王提供快遞單據或者撥打過網絡公司電話的通話記錄等證據時,小王卻無法提供。
網絡公司辯稱,其公司的論壇是依法設置的時政類電子公告服務的網絡服務提供商,按照國家的規定建立了網絡發帖、刪帖的規章制度。在公司網站上有要求發帖者發帖必須符合法律規定,以及發現損害其合法權益的用戶如何進行維權的提示。論壇作為一個自由開放的網絡平臺,任何人均可在上面發布言論,公司已經按照規定履行了必要的告知和提示義務。法律法規沒有要求互聯網電子公告服務提供者主動對用戶在論壇上發布的內容主動審查,因此,對小王自主跟帖要求刪帖的行為,被告沒有審查的義務。且被告公司對于電話要求刪帖有一套自己的工作流程并有記錄,但經過核查,被告公司沒有關于小王電話要求刪帖的記錄,也從未收到小王寄送的書面郵件。在收到法院的應訴手續后,被告第一時間刪除了該侵權的帖子,請求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判決駁回原告請求
海安縣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中直接的侵權人是發布帖子的網絡用戶。雖然小王通過跟帖提醒網絡公司刪除涉案信息,但是被告對于小王的跟帖無主動審查的義務,小王的跟帖行為不構成有效的刪帖請求。小王沒有證據證明其在發現涉案信息后已經通知被告刪除或者被告接到刪除通知后拒絕、拖延刪除的情形下,認定被告網絡公司對在其論壇上的侵權帖子構成侵權并承擔侵權責任沒有法律依據。且被告網絡公司已經書面向法院提供了發布涉案信息網民的注冊信息,其披露侵權信息的義務已經履行,涉案信息已經被網絡公司予以刪除。因此,法院判決駁回小王的訴訟請求。
一審宣判后,原被告雙方均未提起上訴。
法官說法:隨著網絡技術越來越發達,網絡侵權行為也越來越普遍。互聯網的特性決定了網絡侵權傳播速度更快、范圍更廣、危害性更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在實踐中,處理網絡侵權案件時存在兩種法律理論“紅旗原則”與“通知-刪除”規則。“紅旗原則”是指如果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事實是顯而易見的,就像是紅旗一樣飄揚,網絡服務商就不能裝作看不見,或者不知道侵權的理由來推脫責任。“通知-刪除”規則是指網絡服務提供商作為電子商務的技術提供者應當在接到權利人的通知后,立即刪除涉嫌侵權的內容并轉通知服務對象,否則將對損害的擴大部分承擔連帶責任。
網絡討論版塊具有開放性、自治性,國家對網絡用戶在討論版塊發帖、審核并未作出強制性規范要求。一般情況,網絡用戶的侵權行為,與網絡服務提供者并無直接關聯,網絡服務提供者無需擔責。在侵權發生后,被侵權人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必要的補救措施而不采取時,網絡服務者才承擔侵權責任,即適用“通知-刪除”規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規定“依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被侵權人以書面形式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公示的方式向網絡服務提供者發出的通知,包含下列內容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有效:(一)通知人的姓名(名稱)和聯系方式;(二)要求采取必要措施的網絡地址或者足以準確定位侵權內容的相關信息;(三)通知人要求刪除相關信息的理由。被侵權人發送的通知未滿足上述條件,網絡服務提供者主張免除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本案中,小王雖然主張已經通過多種方式通知被告公司刪帖,但是其通知行為只有有效到達被告且被告不予理睬的情況下,才能要求被告承擔責任。因此,法院依據“通知-刪除”規則駁回小王的訴訟請求并無不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