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我國經濟發展已經進入了中高速、優結構、新動力、多挑戰的新常態時期,人民法院應當認真研究經濟運行的新動向、新特點、新規律,找準新常態下法院工作促進經濟發展的結合點與著力點,從而更好地發揮司法對市場經濟的規則確定與價值引領作用,切實為經濟發展營造公平正義的法制環境,推動市場逐步完善和實現規則治理。然而經濟發展態勢的轉變勢必帶來經濟糾紛的相應變化,刑民交叉的經濟犯罪案件便成為其中一個突出且典型的問題。本文擬在經濟新常態背景下,對集資類刑民交叉經濟犯罪案件進行統計分析,結合理論依據與審判實務,對其通行的審理與處置的方式進行討論,進而找到存在的利弊,以期根據個人的理解提出完善的途徑。

  一、刑民交叉案件概述

 ?。ㄒ唬?nbsp;刑民交叉案件的概念

  刑民交叉案件,即某些案件所涉及的法律關系錯綜復雜,在民事和刑事上相互交叉或牽連、相互影響的案件。

 ?。ǘ?nbsp;刑民交叉案件審理的規范性文件

  了解與刑民交叉案件有關的規范性文件,有助于厘清刑民交叉案件的處理機制,準確分析利弊,找到可以改進和提升的空間。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于1985年8月19日聯合發布的《關于及時查處在經濟糾紛案件中發現的經濟犯罪通知》。其中明確規定,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如發現有經濟犯罪,應當將經濟犯罪的有關材料非別移送給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文件中卻并未明確應將經濟糾紛移送還是繼續審理。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于1987年3月11日聯合發布的《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發現經濟犯罪必須及時移送的通知》。該規定首先強調了當經濟糾紛與經濟犯罪發生交叉時,一般應當將經濟犯罪與經濟糾紛全案移送,這總體上反應了“先刑后民”的思路。

  3、最高人民法院于1997年12月13日頒布的《關于審理存單糾紛案件的若干規定》。該文件是專門針對存單糾紛案件規定的,但其中所包含的司法理念意義重大,文件對“先刑后民”的適用作出了限定,即“確須待刑事案件結案后才能審理的”,從而糾正了以往明顯的“先刑后民”原則。

  4、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4月9日頒布的《關于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該規定是在總結原有法律規范基礎上,對刑民交叉問題作出的迄今為止最為全面的規定,并正式提出了經濟糾紛和經濟犯罪可以分開審理的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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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先刑后民原則。實踐中所謂先刑后民原則,是指在具體案件中,當刑事法律關系與民事法律關系發生交叉競合時,刑事訴訟在適用的程序上和效力上均優先于民事訴訟。 先刑后民的內容包括程序管轄上的刑事優先和判決效力上的刑事優先:

 ?。?)程序管轄上的刑事優先。即應當優先適用刑事程序以確定被告人的刑事責任或者在不妨礙刑事責任實現的前提下,在刑事訴訟程序中附帶處理民事糾紛。

 ?。?)判決效力上的刑事優先。即刑事判決的效力在位階上應當高于民事判決的效力。民事判決的既決效力不能約束刑事判決;相反,刑事判決的內容要對民事判決產生拘束力,即便民事判決已經先行做出并已生效,刑事判決仍然可以將其推翻。一方面,刑事訴訟中的有罪判決將對民事判決產生既判力,民事法庭不得作出與刑事法庭所作出的有罪判決相矛盾的裁決;另一方面,刑事訴訟中的無罪判決卻對民事訴訟不產生既判力,刑事無罪并不意味著民事上無責任。

  2、先民后刑原則。實踐中先民后刑原則主要發生在需要產權確認的案件和知識產權糾紛案件中,產權確認案件是一個比較常見的民事法律問題,但是當刑事犯罪行為介入的情況下,該行為又構成了犯罪,此時產權糾紛若沒有得到合理的解決,認定該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就存在一定的困難,因此在實踐中處理此類問題,通常是先對產權進行確認,再審查該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知識產權類的民事糾紛案件一般要先確定知識權利人的相關權利,以及所涉及的商業秘密相關內容以后,才能確定該行為是否構成侵權。

  3、刑民平行的原則。該原則主要適用于民事糾紛和刑事訴訟的主體分離、法律事實不同的案件。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發現與本案有牽連,但與本案不是“同一法律關系”或者“同一法律事實”的犯罪線索和犯罪材料,應將之移送有關公安或檢察機關查處,若民事案件無須刑事程序進行確認,則應繼續審理。

 ?。ㄋ模┬堂窠徊姘讣F行訴訟機制的不足

  上述文件作為處理刑民交叉案件的依據,發揮著巨大的作用,但是隨著實際情況的不斷發展,都或多或少的出現了問題,使刑民交叉案件訴訟機制的運行陷入一定的困境。

  1、程序銜接規定不完善,未充分保障當事人權利救濟的及時性。刑民交叉案件之所以復雜,因為其不僅涉及了民事法律關系,還涉及了刑事法律關系,甚至部分案件需要接受兩種不同法律規范的分別評價和處理,這就必然涉及到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的交接和協調問題。人民法院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裁定駁回起訴或者中止民事訴訟的審理,將涉嫌犯罪的材料向偵查機關移送,由于沒有相關程序法的規定和約束,以及相關救濟監督程序的缺失,常常發生偵查機關對被移送的案件長期未做答復,或者公安、司法機關之間相互推諉等,導致案件長期懸而未決,嚴重影響了保障當事人權利救濟的及時性。

  2、 “先刑后民”操作方式有時會顯得過于教條。長期以來,在刑民交叉案件的司法實踐中,先刑后民原則作為主要的操作方式被廣泛運用,但是在司法實踐中,具體的案件情況是復雜多變的,很多超出理想狀態的因素,使得“先刑后民”操作方式的弊端慢慢顯現。

  3、界定不清,導致不同法院做法不一。各地法院在適用“先刑后民”時,標準不統一,導致不同法院,甚至同一法院不同審判組織間,對同一類型案件的處理方式卻大相迥異。首先是結案方式有多種類型,比如駁回起訴、不予受理、終結訴訟、移送偵查機關等;其次是法律文書的體例、格式不統一;此外,在是否應“先刑后民”的問題上,法院與偵查機關時有分歧,進而出現相互推諉的情況,影響了移送效率。

  二、集資類刑民交叉經濟犯罪案件的處理困境和審理難點

  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民間融資在全國范圍內異?;钴S,人民法院受理的民間借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以及集資詐騙等集資類案件大幅上升。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日益頻繁地出現非法集資刑事犯罪,刑民交叉問題非常突出,給人民法院的相關審判帶來空

 ?。ㄒ唬┘Y類刑民交叉案件處理機制的困境

  1.缺少對個案的具體分析與判斷,全案移送方式的使用呈現擴大化。在“先刑后民”處理原則的影響下,涉嫌刑事犯罪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經常以有經濟犯罪嫌疑為由移送公安機關,較少分析涉嫌的犯罪對民事案件的審理是否有影響,以及有何種程度的影響。這就使當事人提起的民間借貸糾紛無法繼續,而且由于案件移送至公安、檢察機關后,法院應解除財產保全措施,而公安機關只能控制犯罪嫌疑人或者與刑事案件有關的財產,部分利害關系人便乘機轉移先前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的財產,嚴重損害了債權人權益的實現。

  2.各地法院、甚至同一法院的不同法官對案件移送的做法不一?!度舾梢幎ā穼ν瑯邮巧嫦咏洕缸?,但依據是由法院發現還是由公安或檢察機關發現并來函告知的不同,規定了不同的移送方式。在辦案實務中,法官傾向于依據第十二條的規定,只書面通知當事人結案,這無形中剝奪了當事人通過上訴表示異議的權利。

  3.集資類案件被害人無法通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途徑維權。最高院《附帶民事訴訟范圍的規定》第一條規定,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質損失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才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依據該條規定,在審判實踐中,對因非法集資等經濟犯罪引起的損害賠償問題,不適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

  (二)集資類案件的審理難點

  1.集資犯罪通常較隱蔽,難以發現和識別。在民商事審判活動中,由于分散作業的特點,審判人員缺少信息來源,難以全面準確的判斷集資規模、對象、方法等要素。經常在執行階段才發現涉嫌刑事犯罪,需要移送公安機關處理,使民事案件的執行陷入困境。

  2.已經生效的民事裁判經常面臨被撤銷的命運,既影響了司法權威,又容易引發新的糾紛和矛盾。在集資類刑民交叉案件中,有些受害人已經在民事訴訟過程中取得生效法律文書,然后發現需要追究被告的刑事責任,將案件移送,而刑事案件的定案注重事實與證據,不受已生效民事判決的約束。目前通行的做法,是在追究犯罪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后,通過審判監督程序撤銷已經生效的民事判決。但是該類案件通常涉及較多受害人 ,相應的,民事判決書數量葉動輒十幾份,這種大面積的撤銷,勢必嚴重沖擊法院生效裁判的權威性和既定秩序的穩定性。尤其是一些已經通過強制執行到位的借款,撤銷民事判決,執行回轉難度相當大,而不執行回轉又對未提起民事訴訟的被害人不公平,可能釀成新的矛盾糾紛。

  3.難以對集資類案件所涉及的民間借貸及擔保效力準確認定。在司法實踐中,行為人一旦被確定構成犯罪,則該案所涉及的民間借貸合同一律認定為無效,相應的,其中所包含的擔保合同也為無效。根據擔保法以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主合同無效導致擔保合同無效情況下,擔保人無過錯不承擔民事責任,即使有過錯也只需承擔不超過三分之一的賠償責任。由此可以看出,對民間借貸合同效力的判斷,將對擔保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產生巨大的影響。“無效說”作為長期以來的通行做法,必然有其合理之處,但適用的結果往往造成被告人雖然承擔了刑事責任,卻逃脫了民事責任。擔保人也從擔保合同的“法鎖”中解脫出來,無須承擔擔保責任,被害人的民事權益無法得到充分保護。

  三、解決集資類刑民交叉經濟犯罪案件的構想和對策

  刑民交叉問題在集資類案件中的凸顯,既給人民法院的審判帶來困難和挑戰,也在新的歷史條件下為重新審視刑民關系、重整程序機制提供了樣本和機遇。

 ?。ㄒ唬┖暧^構想

  1、樹立保護被害人合法權益的司法理念。“先刑后民”廣泛適用于刑民交叉的案件中,體現的是公權優于私權、效率高于公平的國本位觀念,現行刑民交叉案件處理模式側重對犯罪的刑事處罰,忽視對被害人民事權益的救濟,然而在“以人為本”的大背景下,從“先刑后民”到“刑民并用”的轉變是刑民交叉案件處理模式應當經歷并正在經歷的趨勢。這就要求我們在審理刑民交叉案件時既嚴格依法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又不簡單地一移事了,一方面限制擴大全案移送的傾向,對于涉及擔保責任的,不宜因擔保關系的從屬性而全案移送;另一方面,對于刑事案件審結后,被害人起訴被告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要求賠償經濟損失的,只要其提供了追贓未果的初步證據,法院應當受理。

  2、慎重對待已經生效的民事裁判文書。生效的裁判文書具有既定的約束力,象征著司法權威,而在集資類案件中,不分析具體情況一概撤銷的行為,不僅造成了債權人在民事訴訟中應得利益的喪失,而且會造成大量已生效民事案件進入再審程序,浪費了司法資源,破壞了法律的穩定性和可預見性,不利于市場交易的安全和繁榮。

  3、健全案件移送機制。我國現行的刑民交叉案件處理機制只有原則性的規定,缺乏可操作性,導致司法實踐中刑民程序的銜接不暢,迫切需要完善案件的移送機制。第一、明確各類案件類型,細化案件移送標準。審判中案件錯綜復雜,立案時案號也有可能立錯,因此需要將其分門別類,細化明晰案件的移送標準,讓《若干規定》第十一條只適用于案件性質不明確的案件;第二、健全案件移送審查程序,法院內部應設立前置審查程序,由刑民法官共同審查,并公開聽證,刑事法官審查是否存在犯罪事實,若存在則給出一個初步的處理結果,民事法官則根據這個結果來評估刑事案件對民事案件的影響,最終作出是否移送案件的決定。

  4、加強與公、檢以及其他部門的溝通協調聯動工作,修訂相應法律法規。二十多年的社會經濟發展變革,法院受理的經濟糾紛以及經濟犯罪案件數量與質量都不可與往前同日而語,公安與司法機關就案件性質認定的上的分歧也與日俱增。之前黨委政法委主持個案協調工作的方法愈發跟不上新形勢的發展,建議修訂相應法規,建立專門的移送機制:公安在審查收到的法院移送材料后,若發現自己無管轄權,不能退回,應直接移送至有權管轄的機關,決定不予立案的,法院應有權提請上一級公安機關來進行復查;公檢機關來函要求移送而法院決定不移送的,公檢機關也應有權提請上一級法院進行復查。

  5、溯本正源、事先引導規范民間借貸行為。國家對民間融資行為管理較疏,安則不問,危則嚴打。在一定程度上,刑法代替民商法沖到了規范民間借貸行為的最前線,如果我們能事先規范民間借貸行為,什么該支持保護,什么該不予保護,從公序良俗的原則出發,著力從源頭上為民間借貸構筑起綜合管理規范體系,這樣就能有效整治民間借貸市場中的亂象,涉及民間借貸的經濟犯罪也會大大減少,國家打擊的地下錢莊等活動也會失去前景。

 ?。ǘ┚唧w對策

  針對審理刑民交叉的集資類案件中出現的幾個問題,分析如下:

  1、被退回的移送案件如何處理?實踐中爭議較大的主要是人民法院發現遺漏事實而移送,卻又被公安機關退回的案件,遺漏事實可以分為兩類,構成犯罪的遺漏事實以及不構成犯罪的遺漏事實。構成犯罪的遺漏事實必須就犯罪事實作出判決,不構成犯罪的遺漏事實的處理有兩種處理方式,一是遺漏事實構成違法行為,則行政處罰即可;一是遺漏事實與后面發生的事件共同構成了犯罪,則應一并追訴。

  不過,從權利的救濟來看,法院應當審理移送不成功的案件,即使是構成犯罪的,在追究了刑事責任之外,法院仍應保護當事人相應的民事權益,又因集資類案件中未列入刑事判決的借貸事實絕大多數都涉及到擔保人,若不受理移送不成功的案件,債權人將會失去權利救濟的最后手段。

  2、被告人被追究刑事責任后,所涉民事裁判是否一概撤銷?有意見認為民事證明標準低于刑事,民事判決認定的事實只能作為刑事訴訟中的參考,并不具有當然的證明效力,只能由刑事法官予以認定。故該意見認為應在刑事判決后撤銷相應的民事裁判。

  然而,就民事調解書而言,只要是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法,就不應撤銷;對民事判決書來說,它與刑事判決書都是判決,效力并無高低之說,性質都是相同的,前一判決對事實的正確認定,后一判決應當適用,或應當參考。若刑事判決作出之后發現民事判決確有錯誤,則應根據相應程序對民事判決予以撤銷。

  3、若集資行為被認定構成犯罪,單個借款合同的效力該如何認定?較廣泛的意見認為應當是無效的,此說認為,刑事上構成了犯罪,則行為人損害了國家利益,且刑法是最強的強制性規范,因此應認定合同無效。

  其實,無效說的理由構成并不充分,行為人被追究刑事責任后,其簽訂的單個合同是否就必然損害社會社會公眾利益呢?社會公眾利益是十分具有彈性的概念,必須嚴格限制規范它的適用,因此社會公眾利益的流變性同時也決定了何合同的效力評價,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民間借貸的法律環境愈發寬松,借款合同的評價也應回歸于民法調整;另一方面來說,若認定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也會隨之無效,擔保人的責任也會消失,有違成立擔保合同的初衷,破壞了合同的人和性,勢必破壞交易安全。建議由被害人來決定,若借貸合同與集資詐騙犯罪有交叉,被害人可以行使撤銷權讓合同無效,不行使撤銷權的話合同則確定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