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單失竊遭冒領 銀行被判要擔責
作者:吳歡 祁馨 發布時間:2015-08-21 瀏覽次數:762
70歲的梅老伯家中失竊,31000元存單不翼而飛,被盜當天,梅老伯立即掛失存單并報警。然而,面對未出示存款人身份證件的冒領者,銀行竟讓存單全額提現。近日,常熟法院對這起儲戶起訴銀行要求賠償損失的儲蓄存款合同糾紛案作出判決,全額支持儲戶提出的訴請。
2014年10月8日,家住常熟碧溪鎮的梅老伯家中失竊,兩張面額分別為人民幣31000元和1170元的銀行儲蓄存單被盜。事發后梅老伯立即報警被將存單掛失,卻不想仍被人冒名全額提走存款。
原來,破門而入的金某在竊得兩張存款單后,當即帶著數額較大的3.1萬元存單來到銀行,在未出示儲戶相關身份證件以及任何授權材料的情況下,金某填上自己的身份證號碼冒名領取,這張未設密碼的存單竟被金某很順利地全額領取了本息3.2萬多元。
10月10日,公安機關將金某抓獲,并查獲贓款人民幣16990元和1170元的存單1張,及金某用贓款購買的手機1只、斜挎包1個。11月24日,梅老伯至公安機關領回被查獲的財物。
盜竊案雖破,但是梅老伯和老伴積攢了一輩子的積蓄卻只追回了一半,2015年4月13日,心有不甘的梅老伯一氣之下將銀行起訴至法院要求賠償自己的損失13011.43元,認為金融機構有義務保證儲戶的儲蓄安全,有義務全面審查取款人的身份及授權信息,而被告銀行未履行基本的審查義務。
而銀行方面則認為款項支付給持單人并無不當,本案原告損失系盜竊行為造成,應由盜竊行為實施人承擔,且原告應負相應的過錯責任。
常熟法院認為,原告的存款存入被告處,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存單,雙方即構成了儲蓄合同關系,被告應對原告的銀行存款的安全提供保障義務,保障儲戶資金的安全。從被告提交的證據看,雖然業務憑條上載明的轉存標志為系統轉存,但從開戶客戶必須填寫的約定轉存處亦有打鉤,原告的存單于2014年2月19日到期后,根據約定轉存,應當仍為一年期的定期存單;且被告工作人員在取款人金某未能出示存單戶主身份證及取款人本人身份證,且所報及所簽的假名字“王某”與其電腦核對不符的情況下仍由金某領取了本案所涉存單本息32101.43元,故被告存在重大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最終原告梅老伯的賠償請求獲得法院全額支持,判決銀行賠償損失13011.43元,該判決已生效。
【法官提醒】
儲戶與銀行是儲蓄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應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類似案件儲戶向銀行主張違約賠償責任,法院在處理時一般視具體情況具體分析,看雙方過錯的比例大小來承擔責任。對于儲戶而言,一旦發現存單失竊或遺失,應第一時間辦理相關掛失止付,或通過報警明確責任方,在通過與銀行的協商或訴訟方式維權;對于銀行來說,應當加強風險意識,盡量以書面合同形式明確與客戶之間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并嚴格依照規定來審核材料,切勿推卸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