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委會會計輔導員協助征地拆遷中,利用職務之便虛報冒領補償費。118日,江蘇省射陽縣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一起貪污案。被告人梁建華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二萬元;本案所涉贓款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20035月至200910月,被告人梁建華擔任射陽開發區中聯居委會會計輔導員期間,在中聯居委會按要求協助參加射陽開發區征地拆遷過程中,伙同他人利用管理有關資金的職務之便,采取虛報冒領樹木賠青費、青苗補償、拆遷補償費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計人民幣165000元,其中被告人梁建華實得人民幣45000元。

 

被告人梁建華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退清所得贓款人民幣45000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梁建華在擔任射陽開發區中聯居委會會計輔導員期間,利用協助射陽開發區征地拆遷的職務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財物,數額達十萬元以上,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依法應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可并處沒收財產。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梁建華犯貪污罪的事實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梁建華與他人共同實施貪污犯罪,是共同犯罪。被告人梁建華在部分共同犯罪中,幫助他人實施貪污犯罪,起次要作用,是從犯,且在檢察機關偵查他人犯罪,向其調查取證時,其主動交待了他人及自己的該節犯罪事實,可以認定為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梁建華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退清所得贓款,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因此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