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集體資金11萬余元 一社區經管員獲刑五年
作者:錢柳琦 丁咚 發布時間:2015-08-21 瀏覽次數:992
利用虛擬合同、虛開發票等手段,借村里修路之機,短短8個月,侵占社區集體資金共計11萬余元,如皋一社區經管員被判有期徒刑5年,并處沒收財產3萬元。
周某自2001年即擔任如皋市白鋪鎮某社區經管員。2009年,村里開始修新林北路,由陳某負責施工,所需沙石、涵洞等材料均是由其提供。該條路段修好后,因為實際尺寸與當初合同約定不符,村里一直未同意支付該筆款項。
2010年至2011年,陳某又陸續為該村修了三條道路,上級為此撥款12萬元,該款用于支付了陳某為該村修路的所有工程款。
周某作為社區經管員,負責村財務工作,陳某和村里結賬都是周某具體經辦。
2012年2月,明知村里已經不再欠陳某工程款的周某,利用社區已經付完工程款的工程合同及虛開發票進行重復列支,侵占集體資金人民幣21720元。同月,她再次虛構工程合同及虛開發票入帳,侵占集體資金人民幣50937元。
拿著本不屬于自己的集體資金,她也曾恐慌過,但她安慰自己:都53歲了,快退休了,撈一筆錢,應該沒人會發現。
同年10月,周某再次鋌而走險,利用虛構社區購買路砂、涵洞的證明及虛開發票入賬,侵占集體資產人民幣45109.35元。
2014年11月,鎮紀委書記找周某談話,詢問其有無問題要交代。幾次談話,周某均否認自己的工作存在違法違紀問題。
談話之后的周某夜里輾轉反側,難以入眠,作為擔任村里經管員14年的她知道,自己侵占的這些集體資金是逃不過審計人員的慧眼的。
反復考慮后,2014年11月7日周某將侵占的11萬余元退還到村集體賬戶。為了縮小自己侵占的數額,她還與陳某商量,讓陳某謊稱其中有4萬元是被自己拿過去了。退完款后,周某長舒一口氣,她找到鎮紀委書記,交代了自己侵占集體資金的事實,具體數目為7萬余元。
2015年1月,在如皋市紀律檢查委員會,面對紀委工作人員通過調查出示的相關證據,周某的心理防線終于崩潰,她如實交代了自己侵占集體資金11萬余元的事實。
開庭審理中,周某對自己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請求法庭考慮到自己是一個殘疾人,年邁的父母需要贍養,此外自己母親還是一個盲人,希望能從輕處罰。
法官說法:被告人周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產非法占為己有,數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職務侵占罪。考慮到其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積極退賠全部贓款,可以酌情從輕處罰。但因其在鎮紀委交代時并未全面如實交代全部犯罪事實,不符合自首的要件,故不能認定其為自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遂對其作出有期徒刑五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三萬元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