搬運說好抵債的模具,公司老板臨時反悔,但債權人沒有及時停手。近日,橫山橋法庭審結一起返還原物糾紛。如果算上之前公司老板夫婦起訴的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這已是被告楊某收到的第三份民事判決書。

  2014年4月24日6時左右,被告楊某帶領5名工人,駕駛叉車、卡車至座落于武進區橫山橋鎮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廠區,強行打開廠門及車間門,將車間內的兩臺模具用叉車搬上卡車拉走。在搬運模具時,原告法定代表人董某與妻子劉某聞訊緊急趕至車間攔截,被告楊某遂指使工人采用手拉、拖行等手段將董某夫婦拖走并造成兩人受傷。當日,董某夫婦被送至常州第一人民醫院治療,其間共花費醫療費用2萬余元。今年3月25日,常州市武進區公安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對楊某行政拘留七日并罰款500元。同年5月,董某與劉某分別向法院起訴,法院認定針對債務糾紛楊某未采取正確的方式方法來應對,而是采取過激的行為與原告夫婦發生爭執,其行為存在明顯過錯,應承擔侵權責任,判決楊某賠償董某醫療費、誤工費等共計損失2.5萬元,賠償劉某醫療費2400元。現董某以公司名義再次起訴來院,主張被告強行占有公司所有的兩臺模具有悖于物權法的規定,提供模具的購置合同及增值發票,要求被告楊某予以返還兩臺模具。

  武進法院經審理認為,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無權占有不動產或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本案訴爭的模具,根據原告提供的買賣合同及發票,應為原告合法取得的財產。被告以索要債務為由采用私力救濟的方式強行占有原告公司的模具,對此存在過錯,侵權事實成立,應對本案承擔全部的法律責任。至于被告提出原告以模具抵債的意見,因原告未主動交付模具,被告侵占模具不產生物權轉移效力,被告可另行主張相關債權。最終,法院判決楊某向原告公司返還2套模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