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射陽縣人民法院對一起特殊的交通事故案件作出一審判決。

  本案被告駕駛變型拖拉機行駛至射陽縣某村的鄉間小路上時,車輛陷入一坑內,當時原告正好路過,被告就請原告幫助自己將車推出坑。應被告的請求,原告站到坑里面,幫助被告的車從坑內上路,被告在車輛上行過程中未能盡注意義務,導致車輛后滑,車廂壓到原告左手,導致事故的發生。

  庭審中,保險公司抗辯稱本案是一起明顯的人損事故,而不是交通事故,不屬于保險合同糾紛,不在保險公司的理賠范圍內,保險公司不應承擔保險責任。

  另悉,本期事故事發時原告未報警,也未能保護事故現場,交警部門也沒有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導致案件事實經過和事故責任難以認定。

  本案的承辦法官在接手案件后,積極到現場勘查事故發生地,詢問當地居民,在結合原被告的陳述,在庭審中還原了事故發生的前后過程,確定了本案的案情事實。本案原告在推車過程中,被告本人是在車內,車輛后滑是由于被告行駛操作不當造成的,對原告訴訟請求中要求保險公司承擔責任明顯于法有據,本院依法支持。在賠償責任方面,因原告本身不存在明顯的過錯操作,本案法官在綜合考量原被告過錯的情況下,作出一審判決。

  判決后,被告保險公司上訴,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