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機人行道上未慢行 釀成事故負全責
作者:魏本亮 發布時間:2015-08-20 瀏覽次數:770
駕駛機動車時一項危險活動,駕駛人應嚴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等交通法規,盡到謹慎駕駛的義務。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時,應當減速行駛;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應當停車讓行,可有人偏偏對該規定置若罔聞。近日,常州市金壇區人民法院就宣判了這樣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判定秦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保險公司及秦某賠償受害人各項損失14萬元。
2015年4月10日,秦某駕駛自己所有的家用轎車,在行至金壇市城區西段一處未設交通信號路口時,未減速慢行,且采取措施不當,與騎電動車橫過馬路的顧某相撞,致顧某受傷致殘。金壇區公安交通部門基于秦某的違章事實,認定其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顧某醫院救治,共花費醫療費18000元。之后,經司法鑒定,顧某所受之傷構成十級傷殘。因原、被告就賠償數額協商未果,顧某將駕車人秦某及該車承險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請求賠償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誤工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交通費、后續治療費等共計17萬元。
法院開庭審理后,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原告顧某因交通事故受傷,依法有權獲得賠償。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等交通法規規定,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時,應當減速行駛;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應當停車讓行。因被告違反交通規則,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其應承擔全部的民事賠償責任。涉案車輛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故被告保險公司首先應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對原告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對于超出交強險賠償責任限額的部分,由當秦某承擔。基于該案事實,最終依法判定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內賠償原告顧某12萬元,被告秦某賠償原告秦某2萬元。宣判后,幾方當事人均未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