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去世一個月后,張女士意外得知房產已被過戶至他人名下。近日,張女士一紙訴狀將房屋買受人告上無錫市南長法院,要求確認丈夫生前擅自買賣房屋的行為無效。

  張女士與其丈夫孫某為再婚夫妻,婚后第五年,孫某通過房改政策購得所住房產,產權登記在其個人名下。然而,孫某在產權登記部門填寫婚姻狀況時,卻稱自己為單身。

  其后不久,孫某瞞著張女士將房屋過戶至其與前妻之外孫女孫慧名下。幾年后,孫某過世,張女士意外發現房產已被過戶,便訴至法院要求確認孫某買賣房屋行為無效。

  被告孫慧辯稱,孫某為房屋登記的唯一所有權人,登記信息中并未顯示有其他共有人,其與孫某的房屋買賣行為應屬合法有效。孫慧還稱,該處房屋系其向外祖父支付25萬元購買所得。

  法院審理后認為,訴爭房屋為張女士與孫某共有財產。房屋共同共有人張女士在知道訴爭房屋已轉移登記至孫慧名下后,以孫某無完全所有權為由主張房屋轉讓行為無效,應視為張女士拒絕追認無權處分行為。本案中,孫慧作為孫某外孫女,在房產過戶時應知曉孫某并非單身,關于交付購房款一節,孫慧亦未提供充分證據。綜上,最終法院判決確認孫某將房屋轉讓給孫慧的民事行為無效。

  法官說法:在共同共有關系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而追認權人拒絕追認的,該處分行為自始無效。房屋買受人明知出賣人無權處分,即使買賣雙方并未惡意串通,此種情形下,無權處分行為所簽訂的合同也應無效。(文中署名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