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了幾天假就被公司“掃地出門”了?這聽上去似乎有點不近人情,但是這樣的事情就恰巧發生在了鄧某身上。申請仲裁后,誰知維權不成,反被公司告上了法庭。近日,虎丘法院對這起勞動合同糾紛案做出了判決。

  案情回顧:鄧某于2012年4月進入某公司工作以來,就經常感覺身體不舒服,但鄧某覺得自己還年輕,挺一挺就過去了。到了2014年10月,鄧某又一次感覺身體不適,這一次他向直屬主管請了兩天假回家休息,主管也予以了核準。沒過幾天,鄧某早上起床時腹痛難忍,就立刻前往醫院就診并請醫生開具了休息一天的病假證明書,在就診過程中還不忘發短信給主管請假。誰知禍不單行,次日,鄧某又因為上呼吸道感染不得不去醫院治療,因擔心會影響工作,遂打電話告知主管繼續請假事宜,后又請醫生開具了病假證明書。沒想到,鄧某第二天出院后回公司上班卻被保安攔在了門外。

  原來,就因為鄧某兩次去醫院的請假條沒有及時上交,被認定為無故曠工,公司解除了鄧某的勞動合同。鄧某幾次去公司討說法:“第一次請假沒有書面申請就算曠工兩天,但是第二次等到我想交證明時已經被開除了,我當時在醫院的時候還專門向主管請了假的,有短信和通話記錄作證,還有病歷和病假證明……”鄧某不但沒有得到公司的任何回應反倒遭人冷眼。丟了工作又受氣的鄧某覺得十分委屈,向仲裁委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合同賠償金2.8萬,誰料想,賠償金沒拿到,反而被公司告上了法庭。

  庭審時,該公司辯稱規章制度要求請假必須當天提交書面申請或證明并獲得準許后才生效,鄧某三次請假均沒有上交書面申請,曠工超過三日,對公司的正常運行造成了很大的影響,理應解除合同。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鄧某因病請假是客觀事實,其并沒有無故曠工。其次,鄧某及時以短信和電話的方式向其直屬主管請假,雖沒來得及提交申請和證明,但向主管請假并沒有違反公司規定,故鄧某已基本履行了合理的請假義務。另外,該公司在解除了鄧某的勞動合同后,既不允許鄧某進入公司,也不給其任何陳述和申辯的機會,存在解除勞動合同程序失當的問題。所以,該公司以鄧某多天曠工為由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構成違法,法院最終判決該公司向鄧某支付賠償金2.8萬元。

  法官提醒: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雙方均應按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誠實守信地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如果用人單位違法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必須向勞動者支付相應的賠償金。勞動者在遇到此類勞動合同糾紛時,建議積極面對,尋求法律幫助,以維護自身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