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26日,在張家港某建筑公司工作并即將退休的陸某駕駛電動三輪車在該市某公路南側非機動車道右轉彎時,與蘇某駕駛的小型普通客車相撞,陸某因此受傷。交警部門認定陸某負事故主要責任,蘇某負次要責任。陸某訴至法院要求賠償。

  審理中,經過法院委托有關部門鑒定,陸某的合理休息時間為受傷后180日。但又經查明陸某于同年8月2日已達到國家規定的企業男職工法定退休年齡60歲,該時日在上述180日之內,故陸某誤工時間應計算至何時成為本案焦點。法院認為,根據法律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即終止,而陸某與建筑公司之間的勞動合同關系在8月2日即終止,之后陸某開始享受企業養老金待遇,故陸某的誤工時間應計算至2014年8月2日。同時,根據事故責任大小,陸某應自行承擔損失的65%,蘇某承擔35%,故最終判決蘇某所投保的保險公司賠償陸某損失108200元,并由陸某返還蘇某多墊付的醫藥費8041元。

  【法官點評】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誤工時間應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醫學診斷休息證明書或司法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意見等證明材料進行確定,但實際誤工時間短于上述機構確定的誤工期限的除外。故在判定誤工時限時應根據案件具體情形予以判定,而不能僅依照醫學診斷休息證明書或司法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