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醉漢打架后,躺臥在公路上,結果被重型半掛車碾壓至雙腿受傷,責任該由誰承擔?常熟法院一審判決了該起交通事故的醫療費賠償糾紛案,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原告丁某醫療費1萬元;因肇事車輛未投保商業三責險,一審判決由實際車主顧某擔責70%,賠償原告丁某醫療費4.3萬元,并由登記車主某運輸公司對顧某的賠償義務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被告顧某上訴后,二審維持原判。

  2014年10月的一個晚上,原告丁某醉酒打架后躺臥在虞東公路某路口南面50米處道路上。21時許,柳某駕駛重型半掛車碾壓了丁某雙腿,事故后柳某駕車離開現場。這時,丁某的朋友張某也因飲酒打架后四肢乏力,癱坐路邊,見發生了車禍,即用手機撥打110報警。

  事后,肇事車輛被常熟公安機關查獲。因事發地段無監控設施,故交警部門委托相關技術部門,對涉案車輛整體分離物進行司法鑒定。鑒定人員勘驗發現其主車底部發動機油底殼處存在刮擦痕跡,油底殼放油口螺絲處的油污已被擦去;主車前橋下部,存在兩處明顯的擦痕。從涉案車輛刮擦部位提取油污,與丁某事故時所穿牛仔褲腿部殘留的油污,經紅外光譜分析,屬于同一種屬物質。由此推斷,丁某當時醉酒被打后躺在馬路中間,涉案車輛從丁某身上開過,車輛底部發動機油底殼及前橋上的油污擦在了傷者的褲腿上。

  基于丁某在事發前曾有飲酒及打架等事實,對于事故時其因何原因躺臥在道路上,以及是否涉及第三方等事實無法查證,故交警部門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證明柳某具有夜間駕駛事故后經檢驗大燈燈光不符合《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的有關要求,駕車行駛至事故地,對前方視線范圍內路面情況疏于觀察,且發生事故后駕車離開現場之過錯。

  2014年12月,丁某將肇事駕駛員柳某、實際車主顧某、登記車主某運輸公司、某保險公司一并告上常熟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共同賠償其前期醫療費7.16萬元。

  法院審理查明,事故發生當晚丁某被送某醫院治療,住院55天,共花去醫藥費7.16萬元。另查明涉案半掛車的登記車主為被告某運輸公司,而實際車主為被告顧某,顧某將該車掛靠于某運輸公司。肇事駕駛員柳某,是車主顧某的雇員,事發時其正在執行職務。某運輸公司為該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僅投保了交強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此外,常熟法院審理中對原告的人身損傷及所花費的醫療費,是否全額與交通事故有關,向被告方作了法律釋明,征詢是否要申請鑒定,被告方認為不必。同時,法醫認為,綜合住院用藥記錄及法醫知識,可以判斷原告李某的鼻骨骨折、全身多處軟組織損傷、頭面部外傷,是與他人打架形成;右下肢、左下肢損傷,是交通事故車輛碾壓造成。

  據此常熟法院審理認為,因原告當時醉酒被打后躺臥在公路上,存在過錯,可適當減輕侵權人的責任。對于超過交強險責任限額部分,由被告柳某承擔70%的賠償責任,原告丁某自負30%的責任。因被告柳某系車主顧某的雇員,在執行職務時發生事故,其賠償責任由被告顧某承擔。被告顧某與被告某運輸公司為掛靠關系,故被告某運輸公司應對被告顧某的賠償義務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法官說法】

  根據有關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本案中,因原告丁某事發時醉酒被打后躺臥在公路上,存在過錯,故酌情減輕機動車方30%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