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撞護欄意外身亡 養護部門是否擔責?
作者:秦瑤 發布時間:2015-08-18 瀏覽次數:755
醉酒駕駛摩托車撞上路邊護欄,不料醉酒男子經搶救死亡,悲痛之余受害男子的近親屬將公路養護部門告上法庭,養護部門是否應當承擔責任?近日,句容法院下蜀法庭審理了這起案件。
2014年11月的一天晚上,嚴一文(化名)駕駛無號牌普通二輪摩托車沿沿江公路由東向西行駛,行至下蜀鎮建華墻材有限公司向東200米附近時,所駕車輛與路邊護欄發生碰撞后摔倒,致嚴一文受傷、所駕車輛損壞,嚴一文后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2015年2月,原告嚴一文的近親屬向法院起訴,要求公路管護部門賠償各項經濟損失合計50萬元并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庭審中,被告公路管護部門辯稱,嚴一文駕駛摩托車撞上護欄死亡系其自身醉酒駕駛造成,且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也作出事故認定書,認定嚴一文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因此公路管護部門無需承擔法律責任。
通過開庭審理,承辦法官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被告公路管護部門是否存在過錯,是否對轄區內的公路疏于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管理條例》的規定,公路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公路的維護、管理。庭審中,原告方申請證人出庭作證,證明出事公路地段護欄的缺損已有數月之久,且原告方還提供了出事地段的相關照片,與證人證言相吻合。被告方在庭審中未能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其盡到維護、管理的職責,只是口頭表述不存在過錯。庭后,承辦法官通過翻閱公路日常巡查養護手冊及記錄,發現事故發生地的公路及兩側護欄長時間沒有巡查、維護記錄。
經過承辦法官對相關法律法規詳細講解,被告公路管護部門承認確有疏忽管理的事實,但認為原告訴請的賠償金額過大。在承辦法官的主持調解下,原告方也認識到是死者嚴一文的醉酒駕駛行為導致事故的發生,同意降低賠償金額。最終,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如下協議:被告公路管護部門于2015年7月15日前賠償原告各項損失計人民幣6萬元,經濟補償原告計人民幣6萬元。(文中人名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