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任意撕借條 還款人無需再還爭議款
作者:陸芳芳 如山 發布時間:2015-08-18 瀏覽次數:753
借款人憑借一張借條,要求還款人歸還拖欠余款。然而還款人稱借條部分內容被撕掉,其實部分欠款早已歸還,所需還款數額不準確。日前,南長區法院審結該起民間借貸糾紛,最終采納還款人的自認意見,判決還款人只需還款9萬元及支付相應利息。
去年8月,盛某向李某借款23萬元,約定利息為月息1%。然而借期屆滿后,雙方對13.6萬元的還款金額產生爭議。盛某稱這筆錢已在今年3月歸還,當時由李某在借條下方出具收條,載明“收到盛某還款13.6萬元”,但這部分內容現已被李某撕掉。李某說,當時在借條下方寫的是“收到13.6萬元的電子賬戶”,后來因不認可該電子賬戶,才把借條裁掉,且裁掉部分已扔掉。盛某解釋,今年3月受李某委托,在自己投資的公司為李某開設賬戶,當時為李某轉入13.6萬元作為部分還款。但李某說13.6萬元只是理財款,不能算作還款。
審理查明,借條下方落款“2014年8月22日”的“年”字下方筆畫被截斷,紙張有明顯裁切痕跡。庭審中,雙方也一致確認,盛某已陸續歸還李某本金1萬元及部分利息。
法院認為,李某提供的借條已被裁切掉關于還款部分的內容,且未能提供被裁切的部分,雙方對被裁切部分的內容亦有爭議,李某應承擔繼續舉證的責任。現李某未能進一步舉證,且因其裁切借條的不誠信訴訟行為導致還款事實難以認定,應作出對其不利的推定,故采納盛某的自認意見,依法認定盛某尚欠李某借款本金9萬元及對應利息,其余借款本息已歸還完畢。(本文均系化名)
法官點評:民訴法司法解釋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