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雖買賣但未過戶 發生事故原車主不擔責
作者:魏本亮 發布時間:2015-08-18 瀏覽次數:678
朋友二人出資共同經營一輛貨車跑運輸,后其中一人退出并將該車轉讓給另一方,但未辦理過戶手續,其后車輛受讓人駕車不慎發生事故,致人重傷。常州市金壇區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該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依法判決除由肇事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賠償限額內承擔358750元外,其余損失計103800元由肇事車輛受讓人顧某承擔,原車主羅某不承擔賠償責任。
2010年,顧某和羅某系朋友關系,二人合伙買了一輛自卸貨車跑運輸,2014年4月份,羅某開了一家餐館不再跑運輸,顧某與其書面約定將合伙貨車轉讓給被告顧某一人所有,但未辦理過戶登記,登記車主一直為羅某。2014年10月8日16時30分許,被告顧某駕駛該車行駛至省道340路段時,在與相對方向原告胡某駕駛的摩托車交會時,發生碰撞,致原告及摩托車倒地,造成原告受傷及摩托車受損的事故。事發后經交警部門認定,認為被告顧某承擔該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不負事故責任。原告受傷后被送往醫院入院治療,治療終結后經法醫鑒定,認為原告的損傷構成九級傷殘。事故發生后,被告顧某及投保的保險公司分別支付了部分醫療費用。原告經與三被告多次協商要求賠償未果,遂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告顧某駕駛輕自卸貨車與原告胡某駕駛的摩托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受傷,該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認定被告顧某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胡某不負事故責任,故被告顧某應依法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因肇事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第三者責任險,故被告保險公司應依相關法律及保險合同約定,對原告承擔直接賠付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 的規定,被多次轉讓但未辦理轉移登記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當事人請求由最后一次轉讓并交付的受讓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被告羅某作為登記車輛所有人,但車輛已經以買賣方式轉讓并交付他人,雖然沒有辦理所有權登記,但事故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除去保險賠償責任限額內不足部分,依法應由受讓人承擔賠償責任,故羅某不應承擔賠償責任。據此,法院作出前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