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7,徐州銅山區法院判決了一起撫養權糾紛案件,原告小晶如愿獲得了孩子的撫養權,抱著不滿兩歲的女兒,這位年輕的母親不禁喜極而泣。

 

2008年,剛到適婚年齡的小晶經人介紹結識了大她三歲的吳某,經過接觸雙方漸漸產生感情,并于幾個月后步入了婚姻的殿堂。婚后小晶生下一個女兒,然而這個本應幸福的家庭卻沒能經受住歲月的考驗,在對家庭瑣事的不斷爭執中小晶和丈夫的感情出現裂痕,并最終在20106月經法院調解離婚。調解書中載明了雙方對財產的分割及對女兒的撫養權達成的協議:孩子由男方吳某撫養,小晶每月可以不少于兩次探望女兒,并每月支付撫養費200元。可讓小晶沒有想到的是,離婚后她就再也沒有見過自己的女兒,每次到吳某家去,吳某的家人都以種種借口推辭,而吳某也從不露面。一個偶然的機會下,小晶得知女兒竟然被前夫送人了,小晶通過向知情人的不斷詢問,終于找到了收養自己女兒人家,可不論小晶如何哭訴和哀求,對方也不讓小晶帶走女兒,無奈下,小晶只得報警求助。在警方的協調下,小晶暫時將女兒帶回家中,但她仍覺得心里不踏實,向銅山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變更撫養關系。

 

銅山法院受理此案后,辦案法官多方聯系案件當事人吳某,可吳某時而稱自己在西藏,時而稱自己在內蒙古,對法官總是避而不見,經過細致工作,法官終于在當地農貿市場找到了以賣菜為生吳某,并送達了開庭傳票。但開庭時吳某沒有露面,法院依法缺席審理了此案。

 

法院認為,父母與子女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父母對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雖然小晶與吳某離婚時協議子女由男方撫養,但現因吳某目前沒有固定的住所和穩定的家庭,并擅自將子女送于他人撫養,沒有盡到其應盡的撫養義務,已不適宜再直接撫養子女。為保護子女的身心健康,有必要變更撫養權。故以勝訴的判決支持了小晶的訴請。

 

 

連線法官

 

我國《收養法》第十條明確規定:生父母送養子女,須雙方共同送養。而本案中,夏某和小晶雖然離婚,但無法改變是女兒生父母的事實,夏某在小晶不知情的情況下將女兒送養于人,顯然違反法律規定。不僅如此,夏某的所謂送養行為已屬于不盡撫養義務,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法院對小晶的訴請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