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投交強險 苦果自己嘗
作者:何莉婷 房東升 發布時間:2011-02-18 瀏覽次數:589
案情回放
2010年1月吳某駕駛無號牌二輪摩托車行駛至某交叉路口時,與張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發生碰撞,致張某受傷、兩車受損。交警部門在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中認定吳某、張某分別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而10分鐘后袁某駕駛電動自行車行駛至事發地點,與發生交通事故后受傷、坐在地上等待救治的張某相撞,致張某受傷、袁某車輛受損。交警部門在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中認定袁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張某不承擔事故責任。而吳某未按規定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
兩次交通事故造成張某醫療費、殘疾賠償金、誤工費等各項損失合計77280元。2010年6月,張某將吳某、袁某訴至潤州法院南徐法庭。法院判決吳某無條件承擔交強險賠償限額內的54468元。超出賠償限額部分22812元,由張某、吳某、袁某分別承擔4562.40元、6843.60元、11406元。
法官說法
實行交強險制度的目的,是由保險公司對交通事故受害者進行賠償,在最大程度上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時和基本的保障,減輕車主的壓力,緩和交通事故雙方當事人的矛盾,避免交通事故的次生危害。根據法律法規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當事人過錯比例承擔賠償責任。由于交強險是法律規定實行的強制保險制度,車主或車輛管理人沒有為車輛投保交強險違法了其所負有的法定義務,必須為此承擔相應的責任。在本案中,吳某沒有投保交強險,所以承擔了本應該由保險公司承擔的損失。
大家說法
公務員
市民
市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