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索債的代價
作者:趙克 邱兆云 發布時間:2011-02-17 瀏覽次數:655
為了逼迫借貸人還錢,竟將借貸人非法拘禁數天,并采取恐嚇、毆打等手段,將借貸人打傷。雖然國家允許民間借貸存在,但必須在法律框架內操作,采取恐嚇、綁架、毆打等不法手段逼迫借貸人還錢,那就觸犯了法律。2011年元月28日,徐州市泉山區法院對一非法拘禁案件進行一審宣判,當被告人在簽收刑事判決書時,就像他們在法庭上說自己不懂法那樣,禁不住讓悔恨的淚水模糊了雙眼?;蛟S,這就是非法索債的代價?
非法索債
楊明是湖北宜都市人,小學文化,無業,
2010年1至2月間,湯淑敏向姜世錦的徐州某投資咨詢服務有限公司放貸60余萬元,借期半年,約定
為此,楊明等人將姜世錦、王博帶至徐州戶部山一賓館看管。在看管期間,“小惡”、“猴子”等人對姜世錦、王博繼續實施毆打、噴辣椒水等手段索要欠款,直至
案發后,被告人楊明、湯淑敏共同賠償被害人王博5000元。
公開審理
在法庭調查的過程中,兩被告人的供述還原了案件的來龍去脈:原來,湯淑敏約姜世錦、王博在徐州開元四季附近談還款時,因姜世錦、王博說公司資金緊張,還款還需要等一段時間,雙方爭持不下。于是,湯淑敏打電話叫來在徐州打工的楊明,楊明又喊來了綽號叫“小惡”、“猴子”等人對姜世錦、王博進行毆打,而姜世錦、王博仍說暫時沒有錢還,湯淑敏則讓楊明將兩被害人帶走找地方看管要錢。對于為什么要毆打被害人,楊明說他是因為和湯淑敏的關系不錯,出于哥們義氣幫忙,事后知道自己錯了。至于湯淑敏,則說他和姜世錦、王博也沒有其他矛盾,當時只是想嚇唬嚇唬他們,沒想到頭腦發熱,不懂法竟然做了傻事,現在感到很后悔。
依法判決
在法庭上,被告人楊明、湯淑敏的辯護人認為,兩被告人認罪、悔罪態度好,自愿認罪,確有悔罪表現,被告人家屬與被害人達成協議,主動征得了被害人的諒解,且本案屬索債非法拘禁,使用普通程序簡化審理,希望法庭考慮以上情節,對被告人減輕處罰。與此同時,公訴機關也根據被告人的認罪態度及情節,發表了具體的量刑意見。
最后,法庭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湯淑敏因他人欠款多次催要不還,為索取債務糾集被告人楊明非法拘禁他人,并有毆打情節,致一人輕傷、一人輕微傷,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拘禁罪,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依法應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從重處罰。
被告人楊明曾因聚眾斗毆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在刑罰執行完畢后五年內再犯應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非法拘禁罪,系累犯,依法予以從重處罰。對被告人楊明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楊明認罪態度較好,積極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請求法庭酌情予以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經查證屬實,予以采信。被告人湯淑敏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湯淑敏系初犯、偶犯、認罪態度較好,被告人湯淑敏主要目的是索債,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產的故意,是由一起簡單的民事糾紛未妥善解決而導致的刑事犯罪,主觀惡性較小,請求法庭從輕處罰建議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經查被害人姜世錦尚欠被告人湯淑敏部分錢款逾期未還,對案件的發生有一定責任,對此情節,在對被告人量刑時予以酌情考慮。公訴機關在庭審中亦同意對湯淑敏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綜合被告人湯淑敏的犯罪情節、悔罪表現,認為對其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決定對其宣告緩刑。
為嚴肅國法、打擊犯罪,保護公民人身權利不受侵犯,依照我國《刑法》的有關規定,被告人楊明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湯淑敏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一審宣判后,兩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訴。
法官點評:雖然國家允許民間借貸存在,但必須在法律框架內操作,采取恐嚇、綁架、毆打等不法手段逼迫債務人還錢,那就觸犯了法律。那么,民間借貸的投資者,如何依法開展借貸活動和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呢?
首先要簽訂書面借款合同。目前很多民間借貸合同都是通過口頭協議的形式訂立,尤其在農村。這種情況最容易造成糾紛。所以,在民間借貸活動中,出借人最好與借款人以書面的形式簽訂合同。
其次注意寫全借貸合同的內容。不但要寫明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擔保等條件,還要寫明還款方式以及不能按期還款時,擔保方應承擔的連帶經濟責任。合同內容必須符合法律規范,否則就不能得到國家法律的有力保護,甚至還要被追究法律責任。
再者要遵守國家法定的利率政策和規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規定:“民間借貸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數)。超過此限度的,超出的部分利息不受法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