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江的一名消費者到4S店訂購了一款轎車,付了定金之后卻長時間提不到車。糾紛鬧上法庭后,法院判決4S店歸還雙倍定金。

 

去年年1111日,市民小丁向吳江某品牌汽車4S店訂購了一款型號為1.8t手動舒適轎車,雙方簽署了一份訂單,約定年底前提車,小丁當場支付了5000元定金給4S店。但眼看就要到年底了, 4S店卻沒有絲毫消息。小丁聯系到該4S店,卻被告知汽車廠家已經不再生產其預定的車型,無法在年底前按時交付轎車。小丁無奈之下一紙訴狀將4S店告上了法院,要求4S店雙倍返還購車定金10000元。

 

4S店則認為,雙方在簽訂的訂單中有特別的約定:“因廠家調整生產計劃等原因導致乙方預定車輛無法按約供貨,乙方不同意甲方更改車型,甲方無需承擔賠償責任。”4S店把責任推給了小丁,認為是小丁不同意更改車型才導致了本案的訴訟,所以按照特別約定,4S店不需要承擔任何賠償責任,頂多返還定金5000元。

 

案件經過審理后,法官認為,小丁和4S店所簽訂的訂單合同依法成立且生效。小丁交付定金后,4S店理應按約供貨,現4S店不能按約交付訂購的汽車,已構成違約,根據定金罰則,4S店應承擔雙倍返還定金的違約責任。對于4S店所抗辯的訂單之特別約定,由于4S店無法證實不能交付訂購汽車系因生產廠家不再生產小丁預定車型所導致,所以對4S店的抗辯理由不予采納。同時,該訂單特別約定排除了消費者要求4S店按約供貨的主要權利,免除了自身責任,明顯屬于違反公平原則的“格式條款”,應為無效。最終,法院判決4S店向小丁雙倍返還定金10000元。

 

本案中小丁通過司法途徑維護了自身的權益,但現實中還有很多消費者在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卻無法得到有效賠償。在此,法官希望廣大消費者不斷提高法律維權意識。除了在簽訂合同時要仔細審查合同條款外,還要善于運用“格式條款”和定金罰則等法律規則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附:

 

1、“格式條款”是指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2、“定金罰則”,即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