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當作合作經營者起訴 因無證據被法院駁回
作者:夏倩 發布時間:2011-02-17 瀏覽次數:589
房子裝修之后拿不到貨款,方景峰一急之下將房屋的出租人李波及承租人林杰告上了法庭。近日,崇安法院審理了這起裝飾裝潢合同糾紛案件。
李波和林杰是朋友關系,2008年林杰提出要開店。李波便將自己名下的一間門面房出租給了林杰,兩人簽了租賃合同。后林杰委托裝潢師傅方景峰裝修房屋并支付裝潢款三萬。期間,李波經常去查看裝潢進度,囑咐裝修細節,卻因此舉造成了方景峰認為自己是林杰的合伙人而被告上了法庭。
原告方景峰訴稱,李波對房屋裝修甚是關心,只要林杰不在,李波就來。當時林杰告訴自己裝修房屋因一些內部設施得不到審批,故裝潢被迫停工。之后,自己將房屋鑰匙歸還給時,李波還寫了一份收到鑰匙的收條,因此兩人存在合作關系。經無錫市價格認證中心對此房屋鑒定價格后認定此房屋的裝潢工程價格為二十萬。現林杰已支付八萬,余款至今尚未結清。李波和林杰系合作關系,要求兩人共同支付裝潢工程款十二萬。
被告李波辯稱,自己只是將房屋出租給林杰,兩人是好朋友,并無合作關系,且自己沒有寫過收到鑰匙的收條,故自己不應該承擔責任。
被告林杰辯稱,鑰匙的收條是自己以李波的名義寫的,當時有第三者在場可以證明,故李波與此案毫無關系。自己將房屋委托方景峰裝修后,由于其拖延工期,導致店面至今尚未裝潢完畢。價格認證中心提出的上述鑒定價格因工程尚未竣工,不能達到使用目的,不能按原價計算,要求駁回方景峰的訴訟請求。
經法院審理后認為,方景峰既未提供李波委托其進行裝潢的相關證據,也未提供李波和林杰是合作經營的有效證據,故對原告要求李波支付剩余裝潢款的訴訟請求予以駁回。經評估,房屋的裝潢工程價格為二十萬,林杰支付裝潢款八萬,故判決林杰將剩余的十二萬款項支付給原告。(文中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