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在工地打工時不幸身亡獲賠26萬元,圍繞該賠償款的分割問題,兒媳與公婆打起了官司。近日,新沂市法院對此案作出了判決。

 

謝某與晏某是再婚夫妻,二人育有一女,而晏某與前妻離婚時留下一子,現由晏某父母撫養。2009210,晏某在江西省某工地施工時,不幸因事故死亡,晏某父親和謝某趕到江西,經調處與雇主簽訂賠償協議,約定由雇主支付給死者家屬賠償款共計26萬元,此事故一次性了結。賠償協議未明確賠償項目。協議簽訂后,雇主將26萬元賠償款交付給了晏某父親,隨后晏某父親以該款償還晏某在世時所欠借款10498元后交給謝某2萬元,余款一直由晏某父母持有。謝某對此表示不滿,與公婆協商未果后,訴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賠償款,而晏某父母則認為謝某已經獲得2萬元的賠償份額,無權再主張財產分割。

 

法院審理后認為,雇主一次性賠償給死者家屬的全部費用,未明確賠償項目,應視為對賠償權利人物質損失和精神撫慰的混合賠償(應包括死亡賠償金、喪葬費及精神損害撫慰金),在分割該筆賠償款前,應扣除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等費用后,剩余部分依法由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均等分配。根據計算,謝某應得賠償款為36007.39元,此款減除其已領取的20000元,余款為16007.39元;謝某之女應得賠償款為45567.09元,上述款項晏某父母依法應予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