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被告于2003年初相識戀愛,同年7月登記結婚,次年9月生一男孩,目前就讀小學。雙方婚后感情尚可,近兩年以來,因被告懷疑原告與其他異性交往密切,雙方產生矛盾,而致夫妻關系不睦。經多次拉鋸式離婚爭議未果之后,原告遂于2010721再次訴至本院,要求與被告離婚,小孩由原告負責撫育等。

 

接手此案后,承辦法官多次聯系雙方當事人,耐心、細致的和當事人進行當面交流,一次又一次做原、被告的思想工作。被告雖表示不同意離婚,但始終并未作出和好表示。雙方均要求小孩由自己負責撫育,且不要對方承擔撫育費,最終小孩由誰負責撫育的爭執愈演愈烈。因雙方就小孩撫育問題未能達成一致協議,已然無法達到調解離婚的預期目的。并且這樣拖延下去只會另矛盾更加激化,承辦人考慮到兩人的撫育條件基本相同且均有利于小孩健康成長等因素,由于小孩目前正在上小學,需要更多的關愛和學習輔導,而原告工作穩定,又是教育工作者,應由其先行對小孩撫育為宜。遂依照婚姻法及關于子女撫養問題的相關處理意見的規定,參照兄弟法院成功判例,判決原、被告離婚后自判決書生效之日起至小孩年滿18周歲止由雙方輪流對小孩負責撫育,每人輪流撫育兩年。首期由原告先行撫育,在兩人各自撫育期間,小孩隨其生活并由其承擔撫育費,對方對小孩享有探視權等且在此期間不承擔小孩的撫育費用。判決后,雙方均服判,未提起上訴,而且在判決生效后至今,兩人在小孩撫育上未產生糾紛,都對小孩加倍呵護,使小孩在關愛中健康成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