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般的借貸關系中,除了一紙借條,有些通過銀行匯款形式出借款項的,還會有銀行的存款憑條、轉賬憑證等。近日,當事人夏某先憑借條等在某法院起訴借款人黃某,后又憑銀行匯款憑條至武進法院起訴收款人張某,該行為在審理過程中被法官識別,因涉嫌虛假訴訟,夏某被法院予以嚴肅處罰。

  夏某與張某是好朋友,通過張某,夏某認識了她的男友黃某。2012年底,黃某向夏某借款七萬余元,并讓夏某將款項打入張某的卡上,錢到帳后,黃某向夏某出具了借條一張。

  到了約定還款的日子,黃某并未如約歸還欠款及利息,且夏某怎么都找不到黃某了。于是,夏某持借條原件、銀行匯款憑條至常州某法院起訴黃某,因黃某下落不明,該院經公告送達,于2013年底作出缺席判決,要求黃某歸還夏某本金及利息。判決生效后,夏某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可因一直無法找到黃某,夏某是贏了官司卻拿不到錢。

  同時,由于數次找張某追問黃某下落無果,夏某與張某反了目,最后,張某也躲了起來,避見夏某。夏某便拿著銀行匯款憑條的復印件,隱瞞借條情況及之前的訴訟情況,自作聰明地到武進法院起訴張某,要求張某作為借款人歸還其借款。

  僅有匯款憑據卻無借條的蹊蹺,被告張某的下落不明,在問及具體借款細節時夏某的含糊不清等,均引起了承辦法官的注意,經調查,承辦法官發現,在另一法院有涉及原告的借款糾紛案件,除借款人不同,借款金額、出借時間等均與本案一致。在這些證據面前,夏某最終承認,因為無法找到黃某,為了要回自己的錢,便作出憑匯款憑條重新起訴張某的行徑。

  鑒于夏某重復訴訟的行為涉嫌虛假訴訟,武進檢察院介入調查,經審查認為夏某隱瞞事實、意欲通過訴訟取得生效法律文書的行為,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權益,涉嫌虛假訴訟,向武進法院提出駁回其訴訟,并對其按相關法律規定依法處理的檢察建議。

  最終,法院認為,另一法院于2013年底作出的民事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作為該案權利人的原告以同一借款事實及用在前述案件中作為證據使用的銀行匯款憑證作為本案證據,既違背了一事不再理的司法規則,又妨礙了法院的司法秩序。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裁定駁回原告謝杏珍的起訴,并對其虛假訴訟的行為作出了罰款的處罰決定。

  在本案中,夏某本是一名受害人,但她妄圖通過虛假訴訟達到非法目的的行為侵害了法律的權威和司法的秩序,最終聰明反被聰明誤,賠了夫人又折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