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臺法院在審判實踐中發現,近年來發生在農村的民間借貸糾紛呈較大幅度增多趨勢,且多數案件原告為農民。該院2009年、2010年審結的涉農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分別為422件、561件,今年已審結460余件。該院對這一現象的原因進行了研究分析,并提出對策建議。

 

一、農村民間借貸糾紛增多的原因

 

一是農村經濟在發展但投資渠道匱乏。近年來,隨著農村經濟的發展,農村居民的收入逐年增加,但投資渠道不暢。農民的積蓄一般有三種途徑:或者存在銀行賺點利息,但目前通脹風險加大,存銀行就是“賠錢”;或者用于蓋房,不少富裕的農戶將積蓄反復用在新蓋、翻修房屋上;再者就是民間借貸,通過親戚朋友放給周邊需要資金的人。

 

二是農民財富在增加而缺少理財服務。富裕起來的農民,對理財服務的需求得不到滿足。目前在農村,應當承擔宣傳普及理財知識職能的銀行網點相對較少,證券服務機構在農村市場的服務幾乎是空白,保險業雖然較早向農村滲透但有失規范,加之農村信息化水平依然較低,因此農民的理財需求受到了客觀條件的限制。

 

三是農村貸款難造成非法放貸現象蔓延。由于大多數農村金融網點不多,且貸款的手續比較繁瑣,審批程序把控很嚴,缺少資金的小企業、個體經營戶以及一些急需用錢的農戶,往往只能向以放貸營利的“水哥”借短期高利貸,而這些“水哥”的資金來源一般來自向農戶非法吸收,或者充當中介角色,介紹需方向農戶借款,自己從中牟取暴利。

 

二、對策建議

 

一是引導農民更新投資理念。有關部門在加強對農民的投資理財教育的同時,應當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引導和鼓勵農民合理合法利用閑散資金進行創業、投資。要完善農村社會保障機制,減少農民在教育、醫療、養老等方面的后顧之憂,進一步啟動農民的理財愿望,增強他們抗御風險的能力。

 

二是不斷改善農村理財環境。要進一步拓寬農民投資渠道。商業銀行要在基層村、居增加營業網點,方便農民儲蓄,并積極向農民普及理財知識。證券、保險等其他金融機構也要把經營目光投向農村,關注農民的具體需求,開發和推介適合廣大農民的理財產品。

 

三是規范農村民間借貸行為。相關職能部門要對農村具有一定規模的放貸組織和個人進行跟蹤監督,一旦發現違法違規高利放貸問題要嚴厲打擊,堅決取締。人民法院對農村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要統一裁判尺度,做到同案同判,對隱形高利放貸引發的糾紛要窮盡審查措施,盡可能查清事實,依法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