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個債權人申請執行同一被執行人案件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作者:楊德軍 劉天暢 發布時間:2011-11-09 瀏覽次數:1447
近年來,多個債權人申請執行同一被執行人的執行案件一直困擾著法院執行工作,由于采取執行措施的先后順序,優先債權的確定以及是否按比例分配引發的當事人涉執信訪案件日益增多。對此,濱海法院認真分析并提出相關對策建議。
一、原因分析:
1、思想認識差異。對被執行人財產是按采取措施的先后順序分配,還是按比例清償存在認識上差異。多個債權人申請執行同一被執行人時,主要涉及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中的第88條、90條的適用。由于思想認識上的差異,各執行人員往往對“足夠清償”與“不夠清償”仁者見仁,執行中存在這樣的問題較多。同時存在關于同一財產不夠分配時的認定,怎么認定其不夠分配?不夠分配有怎樣的標準?很難分辨其夠與不夠,無法進行統一。執行人員往往怕引發矛盾,時常不顧客觀實際,而直接適用第90條規定按比例進行分配。
2、分案管理混亂。分案從原來粗放式的人為管理到現在隨機分案式管理是一個進步,但也正是由于隨機分案而經常出現多個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同一被執行人的案件被分在不同的執行人員手中,直接導致各個執行人員在執行時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措施時各自為政,各行其是,不便于提高執行效率和執行案件的統一處理。同時,也正是由于在不同的執行人員手里,極個別同志往往怠于執行,不主動采取措施,專等其他執行人員取得成果時參與分配。
3、并案執行困難。申請同一被執行人的案件合并到一人手中,有利于集中處理和提高效率,但由于基層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較突出,執行人員在各種壓力的驅駛下,對自己已經經過努力,即將結案的案件交付給他人合并執行,或自己即將出手,剛要喘一口氣又合并到一些尚未取得執行效果的案件,自己又從頭忙起,對這種并案處理的方式,主觀上不愿接受,從而產生抵觸情緒。
4、債權性質難定。在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第90條時全部債權按比例分配不困難,最困難的是對其中享有的各種優先權債權的確定的認定,導致在制作分配方案時,仁者見仁,智者見智。這種性質的認定、尺度的把握,往往因人而異,差別很大。
二、對策建議:
1、建議上級法院盡快出臺多個債權人執行標的款物分配的詳細規定。應詳細規定分配程序、分配原則、分配條件、分配范圍、各種優先權的種類及順序等,將此類規定按照司法公開的原則張貼于執行大廳或其公共場所。以便于減少當事人誤解,減少涉執信訪案件的發生,同時有利于提高執行人員的工作效率。
2、對多個債權人申請執行同一被執行人的案件堅持并案執行原則。并案執行可減少當事人負擔,易于做被執行人工作。并案需遵守一定的原則,第一件案件必須隨機分案,后面申請執行同一被執行人的案件考慮到方便處理和經濟效率的原則,統一分給第一件案件的承辦人。建議在分案系統中設立特別程序,便于調整這類案件的分配,以便使申請執行同一被執行人的系列案件分配給同一人。對歷年積存未結的老案件實行老原則,發現一件合并一件,統一合并到案件數量多或執行主要標的的承辦人名下,沒有財產處置的合并到有財產處置的承辦人名下。只有并案執行才可整體上減少案件的數量,減少每個人的工作負荷。
3、涉及到查封不動產的執行案件,移交所在地法院執行。按照經濟、效率、就近的原則,便于審計、評估、拍賣等措施的實施,查封不動產的案件必須移交至不動產所在地法院執行,只有這樣才能對多個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同一被執行人案件進行統一處理、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