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在公交車上因為自身疾病暈倒摔傷,公交公司是否該承擔責任?日前,吳中法院審結一起城市公交運輸合同糾紛,依法認定乘客由于自身健康原因導致的傷亡,不應由承運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2013年6月4日,69歲的胡某乘坐公交車到金庭鎮,當車輛行駛至金庭鎮建設銀行車站路段時,站立在下車門附近的胡某摔倒受傷。當地派出所與交警部門趕至事發地點,與群眾將胡某送往醫院救治。經鑒定,胡某構成一級傷殘。胡某將公交公司訴至吳中法院,稱是汽車進站停車導致自己跌倒,要求賠償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損失65萬余元。

  公交公司對胡某的說法不予認可,認為公交車在運輸過程中不存在任何過錯,胡某受傷是其自身健康原因所致,公司不應承擔責任。

  胡某受傷究竟是外因還是內因造成的?法院調查了交警部門對當時同車的四位乘客所作的詢問筆錄,以及公交車內的監控錄像。乘客表示,當時胡某站在后車門口,右手拉著扶手,公交車到站停止兩秒鐘后,車門還沒有開,胡某忽然面朝后車門倒下了。監控也顯示,胡某摔倒時,公交車駕駛及停靠平穩,無急剎車現象,胡某旁邊無其他乘客推擠。事發后接診醫院的門診病歷載明:胡某2013年6月4日暈倒20分鐘,不明原因,遂被交警送入我院。出院記錄及出院小結載明:患者于十余年前起開始無明顯誘因情況下出現頭暈、頭脹,既往有高血壓、昏厥病史。另有胡某此前門診病例載明,其曾于2012年6月24日因頭暈跌倒至醫院就診。

  法院審理認為,胡某與公交公司之間的客運合同關系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公交公司作為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本案中,首先,胡某在乘坐公交車過程中,未發生任何交通事故,且根據當時公交車內的監控錄像、事發后交警部門對車內多名乘客的詢問筆錄,均證實胡某摔倒時公交車駕駛和停靠平緩,無任何急剎等狀況,在胡某周圍亦無任何其他乘客擠碰,因此胡某主張其系外力造成摔倒的理由依據不足。其次,從事發后胡某的送診情況來看,接診醫院門診病歷中明確載明胡某當時是暈倒狀況,該情況與公交車內監控錄像顯示摔倒的情況能夠相互印證,且胡某有暈厥病史及既往高血壓病史,并曾因頭暈跌倒至醫院就診。綜合全案證據,可以認定胡某在公交車摔倒系其自身健康原因所致,故公交公司無需向胡某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法院判決駁回了胡某的訴訟請求。二審亦維持了原判。